本科毕业论文-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实信用的履行告知义务,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 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向信用社会发展。 诚信建设成为信用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 作为企业或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那么他将寸步难行。 保险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是时代的要求,是市场的要求,是品牌建设的要求,是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的要求。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诚实信用不仅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度的需要。 失去诚信的客户,保险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会在行业内实行资源共享,诚信 有问题的客户,将会得不到保险保障或有条件的保险保障。 所以,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较,保险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 之所以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 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复杂的。 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都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 因此,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怀,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8 的。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 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 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险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 因而,就单 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为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义务。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 在制度建设、内部管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诚实信用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二是投保人存在的问题。 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造成“两张皮”现象,各走各的路,各说各的话,造成发展与管理脱节,各自为政。 在业务发展中,业务员避重就轻,只讲对客户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户、触动客户的条款内容,甚至不惜扩大解释范围,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对客户不利的或要求严格的条款内容,只要客户不问就不讲,或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 对业务员来讲,只要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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