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互联互通司法解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问题涉及经济、技术、法律等诸多领域,因此,电信业互联互通不仅要有技术保障,更要有法律的约束。 二、适当的法律约束对互联互通无疑具有一定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为了切实惩 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信息产业部于 20xx年 4 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 该函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于 20xx 年 8 月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2 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司法 解释》),并于 20xx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公布, 20xx 年 1 月 11 日起实施。 笔者认为, 电信网间“互联互通” 是真正 碰不得 的 “ 高压电 ”(“高压电”是电信业界对“互联互通”司法解释的形象比喻) ,对打击破坏网间互联的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 要点之一:砍电缆等“硬破坏”不行,修改数据、制造网间不畅等“软破坏” 8 也不行 司法解释 明确了采用修改软件、数据等非物理性手段设置障碍的行为属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对于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阻碍或者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这 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 司法解释 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曾经指出,对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破坏”一词,不能仅仅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物理性破坏手段,如砍断电缆、锯断光缆、毁坏通信电源等,还应当从广义方面理解。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这是原则性的规定。 采用修改软件、数据等手段进行破坏,虽然公用电信设施的硬件没有遭到破坏,但是公用电信设施由于功能受到损坏而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破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破坏 公用电信设施罪定处罚。 因此, 司法解释 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破坏的手段既包括“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的手段,也包括“采用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从而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破坏”,包括采用修改软件、数据等功能性破坏的行为。 要点之二:什么情形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和什么情形属于“严重后果”的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司法解释 明确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由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比较原则、 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一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刑事案件无法处理或者定罪量刑的尺度不统一。 司法解释 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对此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处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对于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9 要点之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一些相近犯罪的界限 ( 1)区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 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其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比如,实践中故意破坏光缆、电缆等公用电信设施,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电信设施价值较高,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2)区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盗窃罪 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因此, 司法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 对于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即使数额不大,但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一个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要点之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背后指使人难逃法网 司法解释 明确了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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