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门备案。 2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 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 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 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 拍卖股权之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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