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 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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