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快餐服务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出品即人品,服务即人格 提供温水。 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 (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规定。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 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加设机械排 风。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 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 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 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 2m 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 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 110lux。 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 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第 十一 条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原料加工出品即人品,服务即人格 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 , 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 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 应 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 保温箱。 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第 五 章 加工操作卫生 安全要求 第 十二 条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 条例的 有关要求 , 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第 十三 条 原料采 购卫生要求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包括: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 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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