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查进行干预。 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巨大保护伞。 (三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危害 首先,严重侵蚀了我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 作用的发。 其次,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我国投资会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设想 (一 )完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正在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利时机,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对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和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以证实并书面说明其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借鉴 OECD及欧美等国可比性分析的规定,对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及可比性在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方法中的应用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引。 ,在调整方法中增加利润法,如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适应目前的反避税实践;同时还要引入 ”正常交易值域 ”的概念,同国际惯例接轨。 ,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开发的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 因此,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 .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建立避税地税制。 首先,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列举法 (如 OECD 公布的避税地名单 )和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实际上不征税或实际税负过低,低于国内同行业税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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