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协和医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本院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二十九条 本院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院办一份备案。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 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后勤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 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 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后勤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院领导报告,再由院办公室向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禁向医院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医院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七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八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 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医院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 1 倍以上(含 1 倍), 3 倍以下(不含 3 倍),或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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