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船舶合同样本-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按建造厂的 规定办理。 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 (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 ,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 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 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 或说明 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 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 书面确认。 买方在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2天内告知建造方接船或拒绝接船。 (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 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 (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 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 (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 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 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 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 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 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与地点: 该船应于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 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 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 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 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 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 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 3.向买方提交的文件: 该船交付和接船时建造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附于交船和接船议定书之后: (1)根据说明书制定该船试航的文件; (2)按说明书规定项下的设备清单,包括备件和其他的所需备件; (3)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2)所规定的易耗品清单并列有原购买价格; (4)全部证明书,包括按本合同规定该船交付时须提供的建造方 证明和说明书; 若船级证书和/或其他的证明书在该船交付时尚没有提交时,买方接受临时证明书,不 作违约论,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证书后立即将正式证书提交给买方; (5)建造方出具的保证书说明该船移交给买方时没有设定任何留置权、费用、抵 押或其他的负担加在买方名义上,也要特别说明_______当局没有对该船附加一 切税收和费用,在试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及船员不应负任何债务。 4.该船的招标: 根据本合同和说明书,于建造完工后买方无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该船,建造方有权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的条件下对 该船进行招标。 5.产权与风险: 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在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买方。 双方明确表示 ,在交付有效前,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于建造方,但战争、地震和 海啸的风险除外。 6.该船的驶离: 该船移交后,买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并应在移交生效的3天内从船厂驶离。 若买方于3天内未驶离船厂,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系泊费用。 第八条 推迟和延长交船时间(不可抗力) 1.推迟的原因: 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天灾、政府当局的干涉、战争、封锁、革命、起 义、叛乱、罢 工、瘟疫、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海啸、爆炸、碰撞、搁浅、禁运等 ,造成推迟该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时间,作为延迟时间的先决条件,以此 而推迟履行交船,但不应超过全部推迟所累计的时间。 2.延迟的通知: 推迟开始之日起7天内,建造方应用电报通知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建造方有权 要求推迟该船的交船日并用书面确认推迟开始的日期及推迟的理由。 同样,在此推迟结 束后的7天内,建造方应用书面通知买方或用电报通知以书面确认此推迟已结束,也应 规定由于此推迟而使交船日推迟的时间;买方在收到此通知后的7天内未能 对建造方要 求推迟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确认,应认为买方同意予以推迟。 3.允许推迟的定义: 由于本条第1款规定之原因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应理 解为可允许的推迟,有别于未经授权的推迟。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凡未经授权的 推迟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 4.因超期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允许推迟交船日的情况外,按照本条所陈述的原因,其推迟的 累计的总括时间达到或超过(210)天的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 消本合同。 当延迟累计的时间达到(210)天时建造方应 致函买方,予以抉择,而买 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内,应表示其意愿,是取消合同,还是将来于指定日期 移交。 兹双方同意并理解若继而再次作延迟时,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权 利。 第九条 质量担保 1.保证: 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 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 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 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现缺陷的通知: 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 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 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 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若于(12)个月 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 此不承担义务。 3.缺陷的补救: (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 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 (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 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送不得影 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 航行日程。 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 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 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 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 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 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 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 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 (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 费用和责任属买方。 (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 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 (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 务。 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 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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