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的中国森林文化体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林业不只是一个经济部门,而是环境建设的主体,是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础产业 —— 这已是大家的共识。 根据我国实际,我国不少学者提出了“现代林业”这个概念。 但是,“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 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 现代林业的建设。 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 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 第一个概念一连使用了四个“现代”,冠于“林业”之前,就其观点的实质而言,不过是“现代化”“林业”的定义。 后一个概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实,这个定义的实质并未超越可持续林 业的范围。 “社会 ”与 “生态 ”是一个复杂的复合大系统,人类活动必须遵守其竞争、共生、自生三大原则,实行 “资源共享、适时协同、按需生产、和谐共荣 ” ,实现 “人地共荣 ”,社会 ——生态系统的竞争、共生和自生机制的完善结合,环境合理、经济高效、社会文明、系统健康地发展 —— 和谐发展。 为此,笔者根据“和谐发展”理论,提出了“和谐林业”概念:①以森林生态系统为经营对象;②和谐地协调人与人(包括组织与组织、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关系 ; ③ “人地共荣 ”为最高目标。 因此,和谐林业的内涵可以理解为:以和谐发展 理论为指导,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全社会协调参与社会 —— 生态系统的研究与管理,协调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荣。 显然,和谐林业体系具有复杂系统所具有的网络性、多区域性、开放性、动态性、耗散性、作用过程 10 多样性、多维数、非线性等特性。 和谐林业不是一个经济产业,而是一个生态行业,是一个管理森林生态系统(将来也许可以拓展为陆地生态系统)的生态行业(森林业),我们应该运用整体复杂性研究方法、3D 方法(全社会共同参与系统诊断、参与方案设计、参与推广与实施),对 森林业 进行研究,对人地系统进行模拟分析,寻求系统和谐发展的新途径。 [ 1~ 8] 目前,我国林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落后的林业生产力同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林产品和生态产品的需求矛盾、林业发展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现阶段林业发展,就是要 运用“和谐发展”与“和谐 林业 ” 理论去解决这些矛盾, 建设林业三大体系, 实现 再造秀美山川这一宏伟目标,及早实现林业向森林业转变。 我国森林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森林物质产品领域,我国的森林资源还比较贫乏, 森林资源结构还不够合理,森林资源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生态需求和产品需求。 在增加森林资源和改善森林资源结构方面,我国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此作了大量深入研究,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我国有着丰富的森林文化遗产,尤其是历史悠久的木文化、竹文化和园林文化。 但是,近年来,在森林艺术方面,创新很少。 ( 1)森林文化理论很少有人开展研究,开展工作,可以说还是空白。 ( 2)还有许多地方传统森林文化濒临灭绝,没有人去抢救。 现在文化部门抢救的,只是具有突出特色的地方文化,他们根本没有资金、也没有能力去关照地 方传统的森林文化以及隐藏在深山老林中的民间艺术。 这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传统的森林营造管理技术、森林产品加工工艺和艺术。 例如,要不是故宫维修,中国传统的桑皮纸技术,就会永远失传。 而故宫这次维修,又使多少传统森林文化复苏,我们林业人有多少人去关注过、研究过。 ( 3)森林文化中的纯精神产品少儿又少,尤其是森林文学、森林音乐、森林绘画等几乎是空白,而园林艺术、森林食文化等要么吃老祖宗,要么就是照搬西洋套路,没有形成自己的风格。 现在,大家关注的都是能迅速商品化的森林产品,没有人去关注纯精神的东西。 因此,造成了我们森 林业一直不景气,我们林业人一直被称为“山里人”、“大木头”、“林肉头”。 ( 4)森林文化宣传教育是个空白。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森林文化宣传教育,普通百姓、各级领导、我们林业人自己,没有几个知道森林文化。 就是大家享受到了森林文化,他们也不知道这是森林文化的成果。 由于缺少森林文化宣传教育,全民森林意识淡薄。 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他们为了政绩,打着招商的幌子,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还换取 GDP 的增长。 一些奸商也正是看准了这些领导的这一致命弱点,才胆大妄为,恣意破坏森林资源。 已经发生的“红豆杉开发”事件导致大片红 豆杉被毁、云南海南桉树造林导致大片天然林被非法采伐,以及即将发生的波及全国的纸浆林收购事件,这些不法奸商不但侵害了广大林农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我国本就不多、我国政府花了巨大代价培育的森林。 在这些事件中,我国并没有从中收到当初他们鼓吹的、一些头脑简单的地方政府官员所期盼的利益,我们是受害者;而这些奸商们却是巨大利益获得者,他们将林地上的现有森林资源席卷一空,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并没有兑现当初的开发承诺(他们不是傻瓜,他们也不可能兑现),我们却没有任何措施对他们实施事前防范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甚至于一些地方领导还 为他们大加特殊保护。 11 由于缺少森林文化教育,尤其是缺少森林美学、森林伦理、森林哲学等纯森林精神文化教育,我们林业人中的绝大多数根本就没有森林文化的感悟力,没有对森林美的欣赏力,思想封闭,工作被动,没有开拓和积极进取精神。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基本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政府行为方式还不尽规范、合理。 从林业行政能力角度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机构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 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林业行政能力的正常发挥。 ( 1)林业在整个国家地位中,十分低下,森林还只是一个摆设的花瓶。 在各级政府的“科学政绩观”和“招商”热中,森林法可以任意践踏;在每次的机构改革浪潮中,林业机构成了各级政府的包袱,等等等等。 所有这一些,与森林在整个生态系统的作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 2)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 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 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 对林业企业和林 产品市场的过度“关爱”和参与,使本来许多应该通过“看不见的手”做的事情,变成了政府行为,一方面大大增加林业行政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管理效率低下,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如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毁林造林、虚报造林面积等事件,都是典型的事例。 这本来应该交给市场去运作的商品林开发,却由林业行政部门自己抓在手中,结果,林子不但没有造起来,反而招来群众的反对和社会各界的质疑。 二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 新华社记者鄯宝红、王永霞在对 1998 年以来我国林业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绝大多数破坏性较大的 林业案件都与林业主管部门有关,他们要么碍于“特殊阶层”的“特殊”破坏行为没有行使林业执法权,要么以罚代法,甚至于个别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三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 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设置过多、管得过细,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或者上级机关对所属部门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授权,造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争权夺利、推诿扯皮,机关运作不规范。 例如,林业部门在基层设立的“两站一所”,这些机构之间职能重叠,对于一些有费可收的“事件”,则是抢着去干,甚至 为此发生冲突;而对于那些无利可图的“事情”,则是互相推诿扯皮。 四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管理理念上仍摆脱不了“群众运动”、“大呼隆”的影响,动不动就搞“,人人有责”,一方面,把本来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担负的责任,变成了“全民有责,无人负责”;另一方面,又把本来应该由企业或公民承担的责任,“背”到了政府身上,结果该负责任的利益主体反而可以轻易地逃避责任,本来不该负也负不了这个“责”的政府部门,反而很容易被推上“被告”席。 例如,林业上的防火、造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部门都喜欢搞“群众运动”,结果效果极 不理想,火灾年年依旧大面积发生,造林则是年年造林不见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则是照样周期性暴发成灾,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逐年啮噬着我国宝贵的森林资源。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林业行政部门“疲于奔命”于“治标”,忽视了自己本身“治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群众运动”貌似加强管理的“添加责任”,其实不仅不能提高政府对林业的管理效能,反而弱化了利益主体和责任单位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造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效能降低。 ( 3)行政成本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政府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从财政供养人员数看,中国古代的官民比例在汉代时接近 1:8000,解放初是 1: 294,而目前是 1: 29。 国外如美国马里兰为 1: 180,泰国曼谷为 1: 120,日本是 1: 12 150。 就林业系统而言, 1950 年全国只有林业职工 万人, 1983 年达到 万人,到 20xx 年为 万人。 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如热衷于搞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味贪大求快、急功近利,甚至“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以破坏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换来一 时半刻的所谓政绩和荣耀。 这种现象突出表现在春季造林上,每年的造林,除了上报的虚假数据外,一般还要搞几个“亮点”工程,这些“亮点”工程一般都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施工,这些“亮点”要么是侵占良田搞“绿色长廊”,要么就是毁林造林搞“二次创业”发展经济林,然而,这些“亮点”往往是短命的,既没有收到当初汇报时的效果,也没有为林农创造效益,还浪费了国家大量资金。 除此之外,还有书记、县长亲自去搞招商、跑项目,设立各种名目的“开发区”,毁林毁草,大搞“圈地运动”等等。 这些都使政府职能发生错位,有悖 于市场经济和效能政府的法则。 ( 4)林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林业人与纳税人的关系错位,服务意识淡薄,造成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二是林业人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足够的履行政府职能的能力。 造成林业人素质不适应的主要原因是,对林业人素质提高方面缺乏有针对性的个性化设计、培养规划以及能让其潜能发挥的平台,现行的处罚、辞退等退出机制不够完善,操作性较差,实施过程中极易形成“梗阻”。 例如在林政管理上。 林政管理应该重在管理,然而,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林政管理的唯一目的是“赢利” —— 收费,在进 行林政管理时,收收放放,让一些违法之徒有利可图,与此同时,林业部门则通过“管理”,向这些人收取各种费用。 这种违规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还是林政管理人员素质低下,服务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严重地败坏了林业系统的整体形象。 ( 5)忽视科技作用,事倍功半 林业上许多事情,本来可以使用当今非常成熟的技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然而,由于许多领导对当今技术不十分了解,仍然习惯于沿用几十年前甚至 100年前的落后的手工操作技术,效率低下,质量又差。 例如,在林木育种上,仍然采用十九世纪的靠生物本身的基因突变或采取 诱变等被动的、效率十分低下的方法选育良种,其成功率一般都不到万分之一乃至几十万分之一,而不是采取目前十分先进的转基因技术或者细胞融合技术等主动的方法培育林木良种。 在良种推广上,则是采用千百年前的扦插、嫁接技术,而不是采用先进的组织培养技术来迅速获得大批量良种。 在森林资源监测上,放着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卫星遥感技术不用,而是动员千军万马,采取人海战术,耗费大量资金,大范围大面积地进行野外作业,人为因素干扰极大,造成野外采集回来的数据错误百出,甚至于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一类清查与二类清查)获得的数据之间牛头不对马 嘴,根本就分不清哪一个数据是正确的,哪一个数据是错误的。 森林资源清查内业时,放着面前的计算机不用,而是采取手工进行派生数据计算,而且还会因此产生计算错误,并且产生大量冗余数据。 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上,放着先进的生态技术、生物防治技术和基因技术不用,而是使用传统的化学防治技术,结果是病虫害越防越多,防不胜防。 另外,各种林业工作过分依赖于文字图表,很少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就是连上级的检查监督工作,也都是听听好听的汇报,看看复杂的图表。 这样就造成了基层工作飘浮在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和浩繁冗余的图表上,根本就没有时间 、也不愿意(也“没有必要”)开展实际工作。 致使先进的信息技术蜕变成了官僚主义的先进手段。 ( 1)森林法法律关系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①现行森林法律法规多而复杂。 13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的、由国家颁布的、常用的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多达 23 项,若加上地方性林业法律法规、各种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通知、意见、决定、复函、解释、标准等,至少有200 项。 这些名目繁多的林业法律法规,给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依法行政、科学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效果。 ②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 内容上,我国现行森林法没有突出林农(公民)的主体中的主体地位,而是将政府部门的利益凌驾于整个森林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之上。 纵观我国现行的所有林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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