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每天 300(早餐 60,中晚餐各 120)。 早晨于 7∶ 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 11∶ 00以前出发或下午 1∶ 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 5∶ 00以前出发或下午 7∶ 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短程出差: (一 )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此资料来自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 (二 )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 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 ,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 )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 )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 50美元报支。 □休假 第四十三条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 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假日如下: (一 )圣诞节; (二 )妇女节 (限女性 ); (三 )国庆日; (四 )感恩节; (五 )狂欢节; (六 )劳动节; (七 )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 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 7天。 (二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 10天。 (三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 10年者,每年 14天。 (四 )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 30天。 第四十六条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 假日 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 3月 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 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 1/2为计算标准。 □请假 第五十条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 )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 )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 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 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事假: (一 )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 14天。 (二 )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病假: 此资料来自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 (一 )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 30 天,但因疾病住院 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 )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 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 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 )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 停薪。 (四 )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 不得 超过 30 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 ”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婚假: 婚假八天 (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 第五十八条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 三个月以上妊 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丧假: (一 )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 )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 )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 )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公假: (一 )政府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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