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6)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逐一就事实和证据问题互相进行质证、辩论; ( 7)当事人提出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是否采纳由合议庭当庭或休庭后决定。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认定若干事实的,合议庭应引导当事人,逐一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按如下顺序进行: ( 1)由被告说明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举出行使该种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并宣读有关内容; ( 2)由被告举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宣读有关内容。 并说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公布或被废止,其适用范围和时效如何,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一致,如有冲突,应对其效力做出说明; ( 3)由被告对照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处理程序和处理 结果,说明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 ( 4)如果是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出规范性文件,证明该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二款规定有 法定依据 和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规定等; ( 5)合议庭逐一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适用法律问题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阐述; ( 6)合议庭适度掌握辩论或阐述的进程,并可以根据情况就法律适用问题询问被告。 也可以当庭询问其他当事人。 7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按如下顺序进行: ( 1)由被告举出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据以说明其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过程和程序,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与之相符合; 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证说明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举证说明该行政处罚行为是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中的何种程序作出的,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的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询问原告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被告的陈述或说明有无异议; 由第三人对被诉 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发表意见; 合议庭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的规定,就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询问被告; ( 2)合议庭认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需要查明其他有关问题的,可以询问各方当事人。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按如下顺序进行: ( 1)由被告举出法律规定(包括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证明本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主管职权应由哪些机关或组织行使,证明被告是否有行使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 ( 2)如果是由被告委托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被告应当举出委托的法律规范依据,证明其有权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并举出委托的具体证据; ( 3)由行政机关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别由联合的各有关机关提供法律规范证明其有权进行该项行政管理活动; ( 4)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 ( 5)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的意见。 原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反证,证明被告超越职权; ( 6)被告可以对原告的反 证提出反驳,双方当事人对被告的职权问题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显失公正的,按如下顺序进行: ( 1)由被告举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宣读有关处罚的法律规范; 8 ( 2)由被告举出证据证明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说明其认定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及应作怎样的处罚,并对照有关法律规范规定说明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过罚不当、畸轻畸重等显失公正的情况; ( 3)询问原告对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意见,原告认为显失公正的,有权提出证据和说明理由; ( 4)询问第三人对行政处罚行 为是否显失公正的意见; ( 5)合议庭可根据社会情势,同类其他案件情况等就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问题询问被告。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按如下顺序进行: ( 1)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无违法事实而随意处理的情况;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申请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以查明其是否存在申请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故意刁难不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 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予重罚或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予轻处等情况,以查明其在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是否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如态度问题等或未考虑该考虑的因素; 由被告举证说明其执法是否符合常规,以查明其是否存在执法反复无常,随心所欲和打击报复等情况; ( 2)询问原告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如认为被告滥用职权,有权提供证据证明; ( 3)询问第三人对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意见。广东省法院行政案件庭审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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