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企业解除劳动 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被 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6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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