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鲁甸八宝矿业公司组织管理制度汇编=128-组织行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改正的,每次扣发 10 元绩效工资。 月累计达 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累计达 60次上以者,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旷工职工,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如下标准处理: 1) 旷工 :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员工工资标准)的 25%; 2) 旷工 1 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员工工资标准)的 50%; 3) 旷工 :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员工工资标准)的 75%; 4) 旷工 2 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员工工资标准)的 100%; 5) 年累计超 3 天(含 3 日)不足 5 天的:加扣全年绩效奖的25%; 6) 年累计超 5 天(含 5 天)不足 10 天的;加扣全年绩效奖50%; 7) 年累计超 10天(含 10天)不足 15 天的:加扣全年绩效奖75%; 8) 连续旷工超 15 天(含 15天),视为职工单方违约解除劳动 关系。 9) 年累计超 15天(含 15天)不足 30 天的:加扣全年绩效奖100%,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对该职工进行劝退或留职查看,期间只发待岗工资;年累计超 30天(含 30天)、视为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可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10) 职 工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动时,调令下达后必须按指定报达日期到调入单位报到。 不服从调动擅自延误报到 日期者,延误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职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休假分类 一、按休假事由种类 按职工休假的事由,企业职工休假分为如下几种: 1. 事假 2. 婚假 3. 丧假 4. 产假 5. 病假 6. 带薪年休假 7. 法定假日 二、按休假计酬方式分类 工资管理制度,绩效工资部分是依据员工工作状态的实际结果确定。 工资计算方式规定为以下几种: 1. 全薪假:是指休假期间享受包括固定工资和 100%绩效工资标准在内的全额工资。 休假期间考评按满分标准计算。 2. 带薪假:是指休假期间享受包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的工资。 休假期间考评分按 80%计算。 3. 无薪 假:是指休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薪酬待遇。 休假期间考评分按 80%计算。 三、请假规定 员工需要在企业规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段内休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员工应按要求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休假起止时间。 未经请假手续按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节 事 假 (一)事假管理办法 事假是指职工由于个人原因经过领导同意或批准,在制度时间内未上班工作的时间。 职工有事请假必须履行规定的书面请假手续,即本人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签字批准后,将请假条交部门考勤员。 考勤员在报送月考勤簿时,应附带员工请假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 3 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事假批准权限。 员工请事假在半日之内的,班长或工段长有权批准; 12 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 23 个工作日的,需经车间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3 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 续假应履行与请假相同的手续,合并计算请假期限并按权限审批。 正职级(主执工作的副职级)以上中层部门干部,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职工年度内连续事假最长不超过 15 天;连续休事假超过15 天或年度内累计休事假超过 20天的,自超过之日起,视为因员工个人原因(不能保证连续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二)事假工资 事假为无薪假。 第三节 婚 假 职工男满 22 周岁,女满 20周岁结婚,可享受 3 天婚假。 享受婚假的职工应持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经所在车间 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婚假为全薪假。 假期考评分按满分计算。 第四节 丧 假 职工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享受丧假 3 天,往返所需时间按实际距离确定,合并计算假期 期限。 享受丧假者休假期满,应将死者死亡证明到工会确认假期有效并办理手续。 丧假为全薪假。 假期考评分按满分计算。 第五节 产 假 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按自然天数计算(不扣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 15天。 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应持医疗单位证明,由职工医院核准产假期限,报劳动人事部门。 女职工产假为全薪假。 假期考评分按满分计算。 第六节 病 假 (一)病假管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要休假时,可申请休病假。 病假以企业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书为据。 (二)病假工资 短期病假工资。 凡一年内累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假,职工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支付(已下“基础工资”,即工资改革后的“固定工资”也称底薪。 )病假期间考评分与工资发放比例相同: 1) 连续工龄不满 1 年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 50%; 2) 已满 1 年不满 2 年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 60%; 3) 已满 2 年不满 5 年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 70%; 4) 已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 90%; 5) 已满 10 年及 20 年以上者,为本人基础工资的 100%。 第七节 带薪年休假 (一)对象:带薪年休假时针对公司的中层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满半年方能享受。 (二)休假时间:一年只有一次,时间为 15天,休假时间计算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公司报销差旅费。 (三)不休假的计算:原则上中层干部必须休假一次,不可累计到下一年,由于工作原因不休假,年末经总经理审核,公司按 15天出勤工资发给本人。 第五章 出差的补助和报销标准 一、差旅费用开支标准 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发生的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 (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不在差旅费开支范围内,按招待费用管理规定报销)。 执行董事、总经理:交通费(机票)、住宿费(四星级标准间金额不得超过 400元 /间)、餐费等实报实销; 副总级:交通费 (机票)、住宿费(三星级标准间金额不得超过 300 元 /间)、餐费等实报实销; 部门经理级:(含副矿长、副厂长、下同):交通费(机票需事先申请经执行董事批准、火车卧铺)、住宿费(二星级标准间,金额不得超过 200 元 /间)、餐费(每天 50 元); 凡出差期间发生招待费的不在领取出差补贴。 第 六章 职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 [1982]59 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鲁甸八宝矿业有限公司实际,为提高企业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严明奖惩,体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企业所有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在本制度及其它相关管理制度中,对“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 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发〔 1982〕 59号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 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 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的全体职工。 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 二节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 授予先进生产 (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 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八)威胁恐吓上司或同时的。 (九)动手打架 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 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能够迅。年鲁甸八宝矿业公司组织管理制度汇编=128-组织行为(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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