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 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 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 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 在 该 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补充协议的 其他津贴是指 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 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 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协议 期限的 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 的 代理合同 生效 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 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 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公司对营销员 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 , 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 四 章 纠纷处理 第 十六 条 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 7 家公司成立 营销员 业内 流动协调 小组 (以下简称 协调小组 ) , 协调处理 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 十 七 条 协会 秘书处 负责受理营 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 重大 纠纷提交 协调小组 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 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 , 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 , 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 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 协调小组 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 十八 条 协调会议有 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参加方 能生效。 协调小组 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 处理 决定。 第 五 章 违约 责任 第 十九 条 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 建立 违约处理通知书 制度。 保险公司 发生违约行为的, 经核实由 行业协会 向公司发出违 约处理通知书 ,公司在 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将相应违约金 划入 行业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如违约公司不予配合,违约情况由协会上报浙江保险监局。 第二十条 违反第 九 条 、第十条 约定, 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 代理合同解除 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 对违约公司 进行全 市 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 保险公司 拒绝接收营销员 解除代理合同 申请, 或者接收 解除代理合同 申请的同时没有 及时 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 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一 千元的违约金。 (二 ) 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 代理合同解除手续 并开具 保险代理合同解除 证明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 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 向 违约 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 二 千 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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