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邮政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限经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 基本程序为:承办企业合同承办部门以承办企业为合同承办单位填写新的“合同会签审批表”,将该企业已会签的“合同会签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及其有关文件、材料,按合同标的内容,以市局为单位,报交省局相应专业处室。 专业处室先行审查同意后,代理承办企业完成省局内会签审批流程,并将审查意见集中后反馈承办企业。 市局报送省局会签、审批的合同,其审批及反馈时限为自市局全部合同材料报送省局承办处室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七条 县局签署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应当比照上述流程报市局审核 并经其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按国家邮政局规定,需要报国家邮政局批准的合同,还需经国家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单位,经省局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内部机构,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启用后 ,合同文本上均不得加盖单位公章、内部机构章等其他印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签字生效或承办单位决定不选用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当由邮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代理签订。 (一)代理签订合同,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权的原则,合同一经履行,委托事项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办理授权手续,应持有“合同会签审批表”及企业领导批准的合同文本。 合同会签过程中,审查部门提有修改意见的,应同时提供合同审查意见书;承办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查部门意见的,还应当附有《审查意见未采纳说明》。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或企业认为需要公证、见证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公证、见证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 副本一份送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门备案。 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及时填写本企业合同台帐(见附件五)。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订立后 10 日内填写本部门合同台帐,立卷保管合同档案,防止丢失损毁。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文件包括: 正式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合同审查和批准手续等合同签订资料,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证明或双方往来通知、文件及纠纷处理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合同履行完毕后 10日内,承办部门应将 合同卷宗移交邮政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合同文件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邮政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部门为合同项目筹资、付款和收款时,应要求承办部门提供合同正本并进行核对。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承办部门如果发现合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协议按合同审查程序审查,并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当事人违约,双方又未能按前条规定形成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以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一般合同纠纷,原则上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协助;重大合同纠纷或合同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委托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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