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节 安全法规 安全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认可、制订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 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 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一、安全法规的制订依据及其作用 制定安全法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3 页 共 50 页 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 此外,《宪法》中关于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等规定,都是安全生产法规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安全法规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预防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劳逸结合、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具体的法规和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 安全法规 主要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和商品流通过程中 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现代化的大生产条件下,要使成千上万人按照统一意志共同协调工作而又不发生事故,必须制订安全法规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等。 安全法规中还要规定违反了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 惩罚条例中规定对失职人员可进行从行政处分甚至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安全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约束效能外,还具有 指导和推动安全工作的功效。 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构成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如图 51 所示)。 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 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 国家根本法 国家基本法 劳动综合法 宪法 刑法、民法 劳动法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4 页 共 50 页 图 5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及层次 三、宪法、刑法、民法、劳动 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1. 宪法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5 页 共 50 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 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 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 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6 页 共 50 页 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2. 刑法的规定 我国 1997 年颁布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9 种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被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法的规定 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 9 种特殊侵权民 事责任,其中有 6 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 例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又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 4. 劳动法的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7 页 共 50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劳动法共有 13 章 107 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分别就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根据国务院 1995 年发出的通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为企业生产特点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我国劳动部门颁布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办法。 ( 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 ①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第五十三条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③第五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④第五十五条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证资格作出了规定。 ⑤第五十六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⑥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8 页 共 50 页 ( 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16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要求给予其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不 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并且对女职工的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0 天。 ( 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 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 20xx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约 万字,共有 7 章、 97 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 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 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 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 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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