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轻工业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时 ”(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国外引进项目,其劳动保护设施要达到同工艺相同的国 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在编制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提出劳动保护的要求,凡没有防止尘 毒危害措施的项目,各级轻工业 部门不得受理、上报、审批、列入计划。 第十八条 违反 “三同时 ”要求,未列劳动保护措施的计划任务书,各级轻工业 部门不得受理、上报、审批、列入计划,基建、设计部门有权拒绝承担设计任务。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计划、物资、财务部门,在安排和审定年度基建工程 和采取技术措施时,必须安排与主体工程相关的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所需资金、设备、 材料应同时纳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没有防止尘毒危害的工程设计,没有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批准,施工 部门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 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 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 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四章 宣 传 与 教 育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各级轻工业部门和企业, 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宣传形式,经常不断地向广大职工宣传劳动保护、安 全生产的内容和基础知识,以及各种尘毒的危害性,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劳动 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认 真对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工等进行 “三级教育 ”( 即:入厂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和现场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独立操 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添置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 换工人工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对于电气、起重、 升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高空作业、爆破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 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考试不合格者,不 准独立操作,徒工不能转正。 并且要把考试成绩作为今后升级的条件之一。 第 二十五条 部或各省、市、自治区轻工业部门要定期举办短训班、训练班,培 训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技术业务骨干。 并定期对劳动保护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 加强防尘防毒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大力开展劳动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部和各级轻工业部门所属 各轻工业研究院、所,在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同时,也要研究与其有关的 安全保护、毒性毒理、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轻工业部门的科学研究单位,都要根据全国和本地区存在的问 题,安排科研专题。 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企业要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十八条 加强轻工业系统内劳动保护技术交流和情报工作,利用轻工业的各。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轻工业劳动保护条例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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