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 明 火 管 理 第十六条 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 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七条 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 在禁火 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 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 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 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 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 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 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 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 《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 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 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 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 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 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 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 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爆炸危险。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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