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怀孕 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怀孕满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且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 请产前假。 第十三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提前生育者,按产假90天计算;超期生育者,应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三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5天。 (四)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 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 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 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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