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三条 企业要坚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制度。 安全活动 要提高质量,做 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企业领导应每季向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车间领导应每月向职工进行一次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要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 入档案。 具体要求: (一)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二)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干部的考核,应由企业领导组 织进行; (三)对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企 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内容要充实,应有图表、事故案例、正反两 方面的典型事例等。 安全教育室应有专人负责。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电化安全教育设 施。 第十六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离 岗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停发保健、岗位津贴、奖金。 企业应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 应视所辖厂(矿 )的数量,企业的规模,分散程度及职工人数而定。 矿山企业较多或比重较大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适当增加安 全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压力容器检测、尘毒监测人员及安全教育室管理人员。 车间(坑口、工区)、队,根据其规模、性质及职工人数和危险程度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或有一定文化程度并有现场实际 经验的人员担任,属于生产人员。 安全技术部门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安全专职人员的50%以上,并保持相对稳 定。 第十九条 为强 化安全管理和全面开展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各地区公司,专业公 司及直属厂(矿)企业要建立安全主任工程师制。 第二十条 为强化系统安全管理,设计院(所)必须配有安全负责人。 设计图纸 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二十一条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 护站,并配备专职煤气防护人员。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应设专 职煤气防护人员,成立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有粉尘作业的厂(矿),应建立通风防尘工区(段)或 小组,防尘防毒设施有专 人管理、维修。 人员应按接尘、接毒人数的比例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要害部位、危险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厂(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群众性安全检查,车间每月一次,并 根据不同情况开展季节性的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是群众性的安全工作,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和领导。 专 业检查按职能部门的分管范围进行,由分管部门领导负责组织。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必须按 “三定四不推 ”原则,积极进行整 改。 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班组 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 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管理部门。 对重大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标志。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配电站、油库、液化气 站、酸、碱腐蚀物生产、粉材、炸药生产车间、炸药库、危房、危险品库、锅炉、压 力容器、地压活动区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含历史资料),如设计说明、图纸、投 产使用时间、产品寿命、危险区域范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大修及检查情况等。 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 施,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和帐目, 并配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联合企业等应配备安全监察车。 矿山企业 要根据需要与可能配备专职或兼职救护队。 第六章 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管理细则; (二)安全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制度; (四)安全检查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和工程设计、会审及验收制度;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剧毒物品管理制度; (七)高处 作业管理制度;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查管理制度; (九)通风防尘与现场防护检查管理制度;(十)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一)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奖惩制度; (十三)保健食品与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特殊安全制度。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年度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 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的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审批企业 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十八 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费用应占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10~20%( 矿山、冶炼企业不少于20%),所需的设备、材料应列入供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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