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报请当地劳动部门 批准后,方可承接锅炉、压力容器的 安装和检修的施工任务。 (二)没有专业安装施工队伍的单位,必须委托给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施 工。 (三)锅炉、压力容器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安全、设备部门必须参加监督检查。 (四)锅炉、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应符合 “安全监察规程 ”要求,安全、设备部 门必须参加,并及时交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章 使 用 和 管 理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 (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制订维护、保养、检修的技术规范,安 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二)使用单 位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建立完整设备技术档案。 (三)使用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 艺条件。 (四)使用单位应根据 “安全监察规程 ”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对于新装、移装、大修后以及停用1年以上准备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 都必须经过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依据国家规定,已经淘汰或经检验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决不允许 移地重新安装使用。 (七)凡是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依据 “安全监察规程 ”的规定 ,严格控制水质 标准。 正常运行的低压锅炉,要严格执行国家水质标准 “GB1576~79 ”定期 化验,记录完整。 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必须有可的水质处理措施,否则不准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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