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伤亡3人以上事故报至国家建筑材 料工业局。 第八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车间填写 “事故登记表 ”,除留存外,应分送厂 长、厂工会和安全技术部门。 第九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 “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及 广大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因抢救 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要拍照、详细记录和绘 制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组织调 查: (一)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 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 (二)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成调 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或国家建材局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 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 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 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 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确定事故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要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专门调查,逐项核实, 将统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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