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疗工作。 6.主持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贯彻 “三不放过 ”(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 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及上报工作。 7.制定并贯彻实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制度 ,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及 使用工作。 8.加强设备安全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七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 和职业中毒为目的。 第八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劳动保护技措施计 划。 劳动保护技措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不准挪用。 所 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物资供应计划。 第九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参加扩初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对尘毒点每月应测定一次,并公布结果。 超过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治理。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转嫁尘毒危害,不得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 工,外包扩散给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乡镇企业,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 技术指导,解决防尘防毒措施。 第十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建材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 有关劳动卫生和安全设施要求。 第四章 科 研 与 教 育 第十三条 各级 建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积极 开展劳动保护研究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劳动保护研究所(室),在经费、人员、物资 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第十四条 开展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 在研究新 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同时,必须研究相应的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设施。 凡预 防工伤和职业病设施不过关的科研项目,不得作为科研成果采用。 第十五条 各建材大专院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课程,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设立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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