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家有 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 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 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法规标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法规编号: 劳安字 (1989)1 号 颁布时间: 1989 制定部门: 劳动部 法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989 年 1 月 20 日 劳安字 (1989)1 号文印发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 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 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 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 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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