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 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设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 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 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 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 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机或监护仪等。 此外,还应配备供 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 救护 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 具、苏 器及其它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 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 等。 第四章 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 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 度,及时地、高效率地进行抢救。 1.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以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 护站和医生。 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 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 救。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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