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 ,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妥善处理废水、 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柜 )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修建专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距离, 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 ,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火灾、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 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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