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以防人、畜中毒。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 管,不得带回家去。 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 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 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池塘。 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 品和饲料。 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 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 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 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药或暂停喷药。 喷药时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 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时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在操作时禁 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射嬉闹。 每日工作 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 有条件的应洗澡。 被农 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 轮换操作,连续施药3至5天后应停休1天。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 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 疗。 法规标题: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等 8 部门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 ) 法规编号: (59)农保东字 94 号 颁布时间: 1959 制定部门: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 法规内容: 农业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劳动部、公安部 等8部门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 1959 年 9 月 7 日 (59)农保东字 94 号文颁发 (一)关于农药的生产 (1)生产化学农药的工 厂、作坊,必须与饮用水源和群众居住的地方保持一定 距离。 农村土农药厂、作坊,亦应禁止在靠近食堂、饮用水源的地方建立。 原有厂、 坊不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加以调整或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加以改善。 新建化学农药厂、 坊地址的勘定,必须经过有关化工部门的批准和当地市、县公安、卫生部门的审查同 意。 (2)厂、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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