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港 口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做好滞留在港内危险货物的催领工作。 四、港口应根据本港实际情况,确定危险货物装卸泊位及每个泊位允许装卸的种 类和限额,尽量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区及重要设施的泊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有关 泊位和限额应送港务监督备案。 调 度部门要按此合理安排作业,如装卸种类或数量超 过规定,或在其他泊位临时装卸危险货物,应事先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并报主管装卸的 港务局副局长批准后始得作业。 五、港口装卸作业区要在作业前,向工人交待危险货物的性能及装卸注意事项, 安排使用适当的工、属、机具。 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属、机具和违章作业,不得携带 火种上船;要按船方指定的位置和垫隔要求进行装舱。 六、港口安技部门要注意检查作业中使用的工、属、机具是否合格;做好安全作 业的指导和人员的防护工作。 七、港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港口消防设备和危险货物在 港内安全堆存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根据船方的申请,派人员或选派适当消防车、船到作业现场加强监护。 八、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向港 务监督办理申报手续。 凡拟装运有验船要求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申请船舶检验部 门对船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适于装运该货物的合格证明后,方能办理申报手 续。 九、港务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依照《船舶装载危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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