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炸;(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二十)其他伤害。 第八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也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对伤亡事故调查、 登记和报告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成立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测绘、拍照,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 证言;调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明。 事故调查组应有劳动、检察、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并按有关规 定确定事故调查的主持单位。 调查组解决技术性问题时,应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 鉴定。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 吸取教训,制定采取防范措施。 企业 要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乡(镇)人民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 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企业在事故发生五天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调查报告书》。 (见附表1)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县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地(市) 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企业在事故发生15日内报出《乡镇企业职工伤 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省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并 协助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农业部乡镇 企业局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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