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改或无条件改进者,给予 经济制裁或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 施。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 扬或奖励;因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 法规标题: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 定 法规编号: 劳人护 (1987)23 号 颁布时间: 1987 制定部门: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法规内容: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1987 年 7 月 22 日 劳人护 (1987)23 号文颁发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 合 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 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 “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 ”的原则。 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 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