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胶行业生产用苯安全规定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内,远离火种及热源不小于30米,最高 仓温不得超过30 ℃ ,超过允许温度应采用冷水降温及其他降温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十五条 贮苯仓库,应为地面建筑,不得用地下或半地下式,以免气体不易扩 散增加火灾危险因素。 仓库应为耐火材料建成。 地面应是不渗漏油和不会撞击出火花 的地面,并有1%的坡度,库房应增开窗户,加强自然通风,库房的净高应不低于3. 5米。 应定期用仪器检查空气中的苯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50毫 克/立方米,保证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 严禁将苯与氧化剂或酸类一起存放,库区周围要设严禁火种标记,划 出禁火区域,30米以内严禁动火。 库房设专人管理看守。 第十七条 贮存桶装苯的仓库,每座面积最大不超过750米 [2], 同时应用防 火墙隔开成小于或等于250米 [2]面积的单间。 第十八条 贮存在库房内的桶装苯应直立,单层摆放。 库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 小于1.3米,堆与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堆与墙、柱的间距不得小于0.2 5~0.5米,以便于检查和疏散施救。 第十九条 桶装苯的安全容量应按季节气候情况来确定,桶内要保持7%的气体 空间,以备受热膨胀。 苯的进料管必须沿罐壁伸至罐底,使苯液经底部罐壁鎏入,严 禁从罐顶直接往下喷淋。 第二十条 散装苯应贮存在完好的、附件齐全的贮罐中。 第二十一条 在没有易燃易爆液体送料专用管量,必须将绝缘胶管内壁加衬 铜编。安全法律法规汇编(65个doc--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胶行业生产用苯安全规定试行)-法律法规(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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