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洁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通知书 (甲方发出该通知后 3 日,乙方未签收确 认的,视为乙方已收到该通知 )或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的 10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罚)款等);若乙方未能在该期限内进行交接或交接手续不齐备,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 十八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或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以提供虚假简历、证件或其它欺诈手 段订立本合同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擅自离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违反社会道德与企业文化,被公司管理层讨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 第 十九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下岗后不接受甲方另行安置,或不接受甲方的调整岗位安排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作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 十九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 一 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 二 条 乙方 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之外,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 三 条规定外),应当提前 30 天向甲方书面提出。 第二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 按约定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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