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专业与法律 课件-护理学导论课件-张树芳内容摘要:

护理专业与法律 课件-护理学导论课件-张树芳 护理专业与法律曲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张树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袁慧云学习目标 1解释:法律、举证倒置。 2掌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的法律责任。 3简述医疗事故分级。 4. 理解举证倒置与护理工作的关系。 5把握护理工作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方法。 预习案例 2010年 1月 25日,一患者因腹部疼痛到县医院检查,医院安排她于 2月 1日做结肠镜检查。 2月 1日上午做完结肠镜检查不久,感腹痛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病情恶化,第二天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其丈夫及子女发现多处病历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要求法院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 28万余元。 结果 最终法院判医院涂改病历,导致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进行鉴定,医院承担 60%的责任,赔偿 18万元。 概述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概述 法律的分类 1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4根本法与普通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概述 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 重要特征。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法律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其公正性。 概述 法律的功能 建立并维持社会共同的生活和秩序。 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巩固和完善政权对全社会的统治。 通过设定国家对物质保障义务,从物质上确立政权作为社会总管理者地位,保证对社会进行控制、管理和指导。 预习案例 一护士学校招收高中起点的中专生,学习护理专业,学制 2年,按中专学历发给毕业证书,实习结束,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在当地卫生局确认报考资格时没有通过,请你用护士条例的规定分析其原因。 护士执业与国际接轨体现在: 1993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试点; 1995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全国护士执业考试。 建立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护士条例 2008年 1月 23日国务院第 206次常务会议通过, 共分为 6章 35条。 护士条例 于 2008年 5月 12日开始实施。 护士执业注册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年 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4符合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健康标准。 注册审批 主管部门:市级卫生局所属的卫生监督支队。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准予注册或不准予注册。 注册后有效期: 5年。 注册变更 时限: 7天。 地点:省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省外的除向要执业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外,还要向原执业地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执业期满的可延续注册。 护士的权利 工资福利。 劳动防护。 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职业知情权、建议权。 护士的义务 依法执业义务。 病情处置、问题医嘱报告。 尊重保护患者义务。 疾病防控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配备护士标准。 护理禁业。 防护保障职责。 福利保障职责: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津贴。 培训职责。 护理管理机构。 护理监督。 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 护士配备不足, 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 ; 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执行工资、福利待遇的;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未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护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 以上 1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 其护士执业证书: 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医嘱违反法律,未提出或者报告的; 泄露患者隐私的; 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被吊销执照的, 2年内 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案例分析 某医院申报评审三级甲等医院,由于护士配备数量不足,需按规定招聘合同制护士,评审通过后,医院用人政策变为减员增效,针对这一情况,谈谈你的看法。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 2013年 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作出修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相关规定,新修改内容 将人感染 甲型 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分为 9章 8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 2种) :鼠疫、霍乱。 乙类( 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 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属地管理。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县级卫生局报告。 疾控中心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先报告当地卫生局。 疫情控制 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 预防。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自 1998年 10月 1日实施。 无偿献血制度。 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九十二条。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 :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生效 ,现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丧失效力。 医务人员有“说明义务”,患者有“同意权”。 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可“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批准”。 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泄露患者隐私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生后 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 1月 29日,国务院颁布 艾滋病防治条例。 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于 2006年 3月 1日起实施。 对艾滋病的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艾滋病控制方针: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 防控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于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 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七章六十三条。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行为的违法性。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张某是某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因病住院时,进行血液检查查出艾滋病毒感染阳性。 张某非常害怕、担忧、自卑。 护理人员私下议论时被患者单位其他同事知晓,给患者造成极大心理压力,害怕被同事疏远、鄙视,最后不堪忍受心理的恐惧选择自杀而身亡。 案例分析 护士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个月以上 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该案例中护士不单违反了 护士条例 的规定,还对病人 构成犯罪,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护理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处理和执行医嘱的法律问题 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属违法行为。 医嘱违反法律 应及时向医师提出。 明知医嘱有错误 ,执行后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尽可能的避免口头医嘱。 护理文件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被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都是违法行为。 麻醉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盗窃公共财产罪。 实习护士要在执业护士监督和指导下,才能对病人实施护理。 离开带教老师私自操作造成病人伤害,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 举证倒置 是指当事人(一般是原告)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否定其主张而承担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方式。 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预习案例 一名婴儿,因发热、咳嗽到医院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让其回家服药即可,患儿母亲认为来医院一次不容易,要输完液再回去,医生开了一组红霉素给小孩输,输液中小孩突然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班护士给患儿拔针后将剩余液体单独存放。 小孩家亲戚认为是护士配错针水,导致其死亡。 双方协商进行尸检,发现气管内有残留代乳液,考虑死因为窒息。 余液经药检所检验与医嘱一致。 否认药液配错。 你认为那一项是举证倒置。 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倒置后患者只须就自己接受过医疗及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护士须就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某护士在上夜班时,为一老年便秘病人行甘油小量不保留灌肠,当灌到一半液体后,病人诉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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