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bot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实施建设、运营及维护; 乙方有权对项目场地进行考察和检查,如有证据证明场地不利于项目建设与运营时,乙 方应书面通用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提出回复意见,直至符合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条件。 乙方的合同终止权利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给乙方的任何承诺、保证与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对项目进行建设、运营与维护超过一个月,即构成甲方不可挽回的违约事件,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90天内未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该通知对甲方当即生效。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2 页 共 41 页 12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充分遵守公众健康与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保护项目周边环境;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在建设 、运营、维护期间发现的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并报告甲方; 乙方的任何行为,应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矛盾、干扰与不一致;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明应是真实的、准确的。 在特许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采购、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和管理等,并承担费用和风险,且应使项目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在特许期内,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对甲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按时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随意削减和暂停生活污水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未处 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 特许期满时,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乙方必须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拥有项目场地使用权,项目场地不得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乙方应保证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附件 5 规定,除非甲方提供的原污水的水质没有满足附件 5 规定; 水质不符的通知:无论是原污水,还是乙方的处理后出水,不符合附件 5 的要求,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应包括:检测结果,原因分析,补救措施建议与估计的超标时间;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3 页 共 41 页 13 在建设工程开始前,乙方应制定由乙方与建筑安装承 包商遵照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根据附件 8 的原则); ,乙方应配合甲方或者各主管部门进行的检查; 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应不影响项目外部的环境及第三人; 项目在建设、运营与维护中,须严格处理任何有害物质,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料; 乙方的责任 乙方对项目勘察设计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可行性,运营能力,安全和可靠性; 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有关项目设计文件 (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应报甲方 及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但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并不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原因出现任何错误的责任; 若由乙方的原因,致使生活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甲方有权拒付污水处理费,直到甲方及有关部门检测达标为止;同时若上述生活污水处理不达标而排放,造成了严重后果,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若乙方未能对项目进行运营及维护,造成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量低于正常处理能力的 70%,持续时间达 60 天,甲方可以停止乙方的运营与维护,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 款约定未进行恢复性大 修,甲方可自行大修,由乙方承担费用;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4 页 共 41 页 14 4.特许期和特许权 特许期的确定 特许期为本合同规定的商业运营开始日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移交日的间隔时间,共计 贰拾 年。 但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若项目投资总额 高或 低于万元,使得乙方的投资回收年限 增加或 缩短,则特许期也随之相应增加或减小 {即:特许期 =20+(上述投资回收增加或缩短年限) }。 特许期期满后,乙方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无条件将项目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政府相关部门。 特许期的延长 特许期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必要时或由于下列原因,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 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甲方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错误或疏忽产生的任何延误; 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遭受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和特许期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特许期。 特许权 万 m3/日生活污水的权利,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将第一优先地满足乙方万 m3/日的处理量。 甲方的授予是特许机关合法、有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5 页 共 41 页 15 效的行政许可。 在特许期内,乙方拥有项目的所有财产、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运营项目。 同时,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本项目的运营权、资产、设施和设备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与留置),以及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权益上设定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质押与留置),必须经甲方在事先将出具书面同意,与按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同意文件。 特许期的独占性 .. 甲方授予乙方以特许权是独占的, 即在区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所产生的城市市政生活污水,将独立的、第一优先地满足项目公司处理,未经项目公司认可,特许机关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授予第三人。 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合同下的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当合同中规划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增至万 m3/日时,乙方自动拥有其 BOT 运作的特许经营权,除非乙方丧失其履行扩建部分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能力,或自动放弃该扩建工程的特许经营权。 扩建工程启动前,甲乙双方应就该部分的运作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重新核算签订补充合同。 5.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建设工期及工期延误处理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为本项目暂定投资额的 10%即万人民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6 页 共 41 页 16 币。 在合同签订后的 10 天内,乙方以现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方式交给甲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甲方按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甲方按建设工程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比例每月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 __________个月,该工期系指本合同签定生效日至本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的间隔时间,包括设计和施工 工期; 其中:设计工期为: 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施工工期为: 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工期延误处理 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并移交甲方应做的前期工作,或者未完成项目必要的各类审核批准等行政手续,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应予须延,则建设工期每推迟壹天,给予甲方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45 天,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减少延误损失的责任 乙方及时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避免、降低或挽回由 甲方原因引起的延误或费用的增加,但这并不免除甲方的责任,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 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处理 如果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建设期每推迟壹天,给予乙方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7 页 共 41 页 17 罚款叁仟元;工期延误超过 45 天,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同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及时帮助纠正或协调乙方的工期延误的行为,尽量减少延误损失。 6.项目设计、施工 项目设计 乙方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满足万 m3/日的最大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环保要求,同时,还需满足项目今后扩建成日正常处理能力万 m3时的各种要求,因此本项目设计必须对工艺接口、平面布置、公用建筑及各种设施等各方面予以充分考虑,务必使其能满足今后项目扩建的需要; 本项目设计须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第一个提升泵站的原污水集水池中设置超量溢流装置,从而避免原污水超量问题出现。 项目设计必须落实和体现 20xx 年 12 月由乙方和云南庆中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本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五章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第六章辅助工程描述的内容。 项目施工 乙方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招标方案应报甲方及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建筑安装工程开工前,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8 页 共 41 页 18 乙方应负责督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达到合格或优良标准; 7.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及完工验收 调试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调试。 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 五天通知甲方。 甲方和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调试结束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初步验收和初步完工证书 ,可提请甲方进行初步验收; 乙方应在验收日期前的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书面通知应陈述申请初步验收的内容、日期、地点与步骤 ),甲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共同签发的验收报告,阐明验收 的详细程序及内容。 甲方应在接到该验收报告后的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对验收报告的意见; 如果甲方完全接受验收报告中的结论,应视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如果甲方对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应向甲方做出澄清,或者根据甲方的意见,对工程与设施进行改进,并再次申请初步验收,直至甲方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完工证书止; 上述初步完工证书签发之日为试运行开始日。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19 页 共 41 页 19 试运行 本项目试运行不超过 3 个月; 30日内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试运行,以确认其符合 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设计标准与规格; 乙方应在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之前,将其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试运行的时间与安排书面通知甲方。 试运行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试运行;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上述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在上述试运行前,负责安排原污水的供应,该供应应满足乙方的要求,包括供应水质、水量;在试运行期内,允许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不足万吨 /日,但达标处理量不得少于进水量的 70%(按月平均计算)。 试运行期内,如生活污水达标处理量达到附件 5 所述标准 ,甲方将按本合同确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和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费;当处理后的水质不达标时,甲方不支付污水处理费; 每次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该次试运行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每次试运行的详细程序与结果。 甲方应在收到该报告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接受或拒绝该项试运行的结果,只有在甲方对至少一次试运行的结果表示接受时,项目试运行才能被认为完成。 完工验收和完工证书 在试运行完成后 7 天内,如果试运行的所有参数均已达到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指标,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关于 申请 省城市污水处理厂 BOT 合同 第 20 页 共 41 页 20 完工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的书面报告,并附上技术参数达标的说明; 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的 7 天内,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如果本项目通过完工验收,甲方应在随后的 7 天内签发完工证书,或者如果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澄清或整改,并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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