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新通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A术语的概述中包 括了“承运人”的定义。 关于此点,应该注意的是,“承运人”一词不仅是指实际 履行承运的一个公司,还包括从事办理运输业务的公司,只要该公司作为一个承运 人承担运输义务。 换言之,“承运人”包括了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订 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转运代理人的地位在每个国家各不相同,以及根据这个行业 的惯例,概述中有个提示,即使转运代理人会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 遵照买方的指示把货物交给该转运代理人,因此, 这已超出了“承运人”的定义范 围。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10 页 C组术语(CFR、CIF、CPT和CIP) 12.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按通常条件由他自己负担费用签订运输合同。 因 此,卖方究竟怎样承担运输费用,必须在C组每一项术语后予以明确。 按照CIF 和CIP术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和负担保险费用。 由于费用划分地点为目的地国家,C组术语往往被误认为是到货合同,卖方直至货 物实际到达约定的地点才被免除风险和费用。 但是,必须反复地强调,C组术语有 与F组术语相同的性质,即卖方是在装船国或启运国履行合同。 因此,C组术语 的 买卖合同和F组术语的买卖合同一样,属于装运合同的类别。 卖方对承运的货物是 按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到约定的目的地要支付通常的运输费用,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之后发生事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因此, 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C组术语包含两个“分界点”:费用划分和风险划分。 鉴于 这种原因,在C组术语中,前述划分风险的分界点之后增加卖方义务时,应特别小 心。 按照CIF和CIP术语,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把货物交付承运人并办理保险 后,即履行其合同义务,这是C组术语免除卖方进一步风 险和费用的实质所在。 卖方也可能同买方达成协议,根据跟单信用证向银行提供约定的运输单证托收货 款。 如果依据跟单信用证收到了货款,或者货物装船和启运之后,卖方还得承担进 一步的风险和费用有悖于国际贸易通常的支付方法。 但是,卖方应支付承运人的每 项费用,而不论运费是装船后预付,还是在目的地支付,但装船和启运后发生事件 而产生的额外费用除外。 如果按习惯要签订几份运输合同,包括货物在中途地点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 卖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运到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费 用。 但是 ,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或一个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他的权利以避免预料之 外的阻碍(例如,冰块、阻塞、人为骚扰、政府命令、战争或军事演习)而产生的 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13.当事人往往愿意弄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由卖方签订包括卸货费用的运输合 同。 买卖合同通常规定,货物必须这样装运或至少规定根据“班船条款”承运,因 为当货物按通常航线运输的时候,这样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运输费用内。 在其他情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10 页 下,有时在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卸货”,然而建议在C组术语后不要加缩 写语,除非在有关的行业,该缩写语为合 同当事人明白和接受,或者可根据任何的 法律或行业习惯。 无论如何,在没有改变C组术语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卖方不应 当,实际上也不能对货物抵达目的地承担任何义务,因为在运输中任何迟延的风险 应由买方承担。 因此,与时间有关的任何义务势必涉及装船地或启运地,例如“装 船(启运)不迟于„„”。 但是,“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确属 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同的解释。 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必须在特定的时 间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船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理解 是,卖方必须在货物 通常能抵达汉堡的那个时间装船,除非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运 输迟延,货物应在该特定的日期前到达汉堡。 14.在商品贸易中,有时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 语后应加上“漂浮”一词。 根据CFR和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 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 一种可能是,维持CFR和 CI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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