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失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五)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3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 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经企业同意,自 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 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 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 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左右。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在医疗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