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桥纺织服装公司合资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面形式通知合资各方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 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以下重大问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 合资公司终(中)止、解散或延长,以及终(中)止、解散的清算; 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下列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多数董事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发展计划的决定; 年度财务预算、决策、财务报告的批准; 组织、机构的决定及其变更; 年度利润和亏损处理办法的决定; 审批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等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以书面形式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同意,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资公司所在地召开,也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中国境外召开。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合资公司保存。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公司的日常经 营 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有一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资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时效,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物资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工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由合资公司在国内购买,如从国外进口,均不涉及许可证管理范围。 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在筹备、建设时期,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组,由董事会任命组长。 具体负责筹建期间的一切事宜。 第二十六条 筹建组在筹建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及工会 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在职工的找油、辞职、辞退、工字、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 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国桥纺织服装公司合资合同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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