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招商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嘉善县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于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或经省及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贴息扶持。 另外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50%的贴息扶持。 (二)嘉善县外贸出口、对外投资优惠奖励政策(1)凡当年一般贸易项下自营出口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出口收汇超过上年度实绩部分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包括木制品),;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4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出口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直接给予上述分档奖励。 (2)对参加经县政府认定的赴西欧、美洲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 ;赴其他地区参展,每个摊位给予1万补助;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摊位及参加华交会、深圳高交会、厦交会、宁波消博会、北京科博会等国内重要交易会的。 (3)对在境外开展业务满一年的办事处,一次性奖励1万元;开展生产、贸易满一年的经营性公司,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收汇并经县国税局审核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的,企业可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企业预先垫付,并于第二年2月底以前一次性申报。 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审定后,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应付利息100%贴息,每年结算一次。 贷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应得退税款的90%。 简化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手续,实行免担保。 (5)大力培养各类外经贸人才。 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涉外高级管理人才及外贸人才培训。 (6)鼓励新获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尽快开展自营出口业务,对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获权且有出口实绩的自营生产企业给予奖励,年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下、50—、1万元和2万元。 (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1)所得税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有盈余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包括增资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间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8年1月1日以后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2002年10月1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退还已纳税款的20%,5年内全部退还。 (四)地方规费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在各镇工业园区内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行政性规费给予如下优惠:缓收、减半征收规费目录收费项目原收费标准县经济开发区镇工业园区收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劳动保护统筹费:工程直接费的2%减半减半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委托监理:%不委托监理:%减半白蚁防治费缓收减半人防建设费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以下的15元/m2,7000平方米以上的40元/m2减半减半人防办工程防雷设计审核防雷图纸监审:10001500元减半减半气象局取水许可证审批工业用水:减半减半水利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2元/m2缓收减半发计局新型墙材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10元/m2缓收减半经贸局项目用地审批重点项目统一征地预备费:征地费的34%缓收减半国土局六、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及投资加工贸易项目所需的材料(一)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所需的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开办费预算表(4)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5)中方单位工商登记证明(设立办事处可省略以下材料)(6)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7)章程(8)境外投资者的前景及其资信材料(独资可省略)(9)境外投资所在国外汇管理情况资料(10)中方单位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用汇计划书(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两者合并编写)(3)合同或协议(独资可省略)(4)章程(5)境外投资者背景及其资信材料(6)外汇风险审查意见(仅限涉及购汇或需外汇汇出项目)(7)中方单位近三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8)中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9)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10)中方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1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七、部分行业对外商投资所作的规定(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 有关规定和要求: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② 中方比例或股权权益不得低于30%;③ 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④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2) 设立程序: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③ 投资双方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卫生部,并报下列材料:① 申请人设置申请材料;② 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市、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③ 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的,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再转报卫生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① 设置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② 合同、章程;③ 董事委派书;④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⑤ 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凭批准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合作办学(1) 有关规定和要求:合作办学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超过其投入的1/3。 审批权限:①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③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6/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 设立程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二个步骤,但是筹备设立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①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 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③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⑤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正式申请;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文件:① 正式设立申请书;② 筹备设立批准书;③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④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⑥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 有关规定和要求:外国公司、企业和中国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① 外国合营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销售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申请设立批发业务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一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② 中方合营者或主要合营者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应在5000万元(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营者为商业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销售额应在3亿元(中西部地区2亿元)人民币以上;为外贸企业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自营进出口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合营商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6000万元人民币);② 采取三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中方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三家以下的比例应不低于35%;从事批发业务的中方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③ 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他连锁形式;④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2) 设立程序:向所在地经贸和发计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然后报国家经贸委(计委),国家经贸委(计委)征求外经贸部意见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试点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上报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审批后,凭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送的文件: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合营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合营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中国合营者以国有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拟设立合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其他有关文件。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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