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0xx年(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担赔偿责任; 22 (三 )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 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 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 23 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总 则 (一 )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二 ) 保单注销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三 )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四 )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 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五 )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六 )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 责任方追偿。 (七 )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24 附录 2: 财 产一切险扩展条款 ( 1) 预付赔款条款 ( 50%)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 50%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2) 专业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 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以不超过人民币 2020 万元为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3)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 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 4) 资产增加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 以不超过总保额的 10%为限。 (如增加资产的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 10%,被保险人同意在每一保险年度结束后 30日内 ,按照资产增加所产生保费金额的 50%缴纳保费 ,保险人承担增加资产的保险责任。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5) 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 1)保险财产损失,从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2)保险财产无损失,但需要清理等的费用。 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25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20 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4000 万元。 ( 6) 临时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期间,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一 ) 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 汽车底盘; (二 ) 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 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 ,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 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 ,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 8) 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 9) 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 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 即 :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包括空运费)。 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20 万元 ,最高赔偿限额 4000 万元。 26 ( 10) 错误或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11)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单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爆炸而引起的其自身及其他被保险财产损失。 但被保险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此类损失的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 12)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 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27 (三 ) 发生损失时保险 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 13) 紧急 抢险 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 到达 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14) 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0xx年(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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