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兴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签章: 签名 : 日期: 日期: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和兴世纪花都 (以下简称物业) 小区 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 维护 公共秩序, 创造良好的 居住 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 物业管理条例 》 和 《 安徽省 物业管理条例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开发 建设单位 “ 安徽省庐江县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应 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 开发商 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开发商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 、 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 物业名称: 和兴世纪花都 坐落位置: 庐城军二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三中对面 总建筑面积: 125000 平米 物业类型: 住宅、商铺 规划 户数: 1300 户 规划车位数: 800 个 容积率: 绿化 率 : 40% 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三环路; 南至:金坝路; 西至:顺港路; 北至:军二路。 第六条 除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 、 承重结构 、 外墙 、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通道 、 楼梯 、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 公共照 明等附属设施, 避难层 、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 、 梁 、 楼板 、 户外墙面等) 2 、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 、 落水管 、 水箱 、 水泵 、 电梯 、 冷暖气设备 、 照明设施 、 消防设施 、 避雷装置等。 3 、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道路 、 围墙 、 绿地 、 沟渠 、 池井 、 照明设 施 、 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庐江和兴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和兴世纪花都小区会所负一楼 服务 电话: 055187017999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 八 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 使用 、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 九 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 、 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 妥善处理供电 、 供水 、 排污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 装饰装修 、 环卫 、 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 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其他业主或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征得同意) 同意后, 申 报 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告知 “和 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 业主委员会 、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 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十 一 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事先告知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应交纳 装饰 装修保证金, 装修验收完毕后 3 个月内退还 该项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 装饰 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 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知后, 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 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违反装饰 、 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 二 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 影响共用部位 、 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 三 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 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每日 17 时至 18 时按照指定方式、指定地点堆放, 原则上装修垃圾须袋装, 不能袋装的须捆、绑、扎牢靠,装饰装修期间必须自备干粉灭火器、临时座便器。 第十四条 业主 装饰装修动工伊始,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在夜间 19 时(春夏季节 19 时、秋冬季节 18 时) 至次日 8 时(节假日推迟到 9 时)、下午 12 时至 14 时两个时段内进行有噪音的施 工作业。 第十 五 条 业主安装空调, 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没有预留位置的,应 按 “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超长、超宽(以和兴物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装饰装修材料及大型家具家私等一律实行吊装,不得进入楼道内。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 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 、 损坏 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 库) 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 依法取得车位 、 车库权属登记后, 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 、 车库。 拟出售的车位 、 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 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 、 车库有空余的 须。和兴物业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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