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安证券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合同订立的原则及程序办理。 第三章 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述重大合同在订立、变更或正式解除前均应根据授权范围,报公司风控办、法律事务总部或 分支机构专设的法律事务总部门进行风险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8 页 及法律审查。 风控办、法律事务总部对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内容使用的格式合同,以及非重大合同,可以提出豁免审查的处理意见。 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或经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对外签定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法律事务总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应经审查的合同如使用公司下发施行的常用业务标准格式合同,并对格式合同内容未做实质性修改的,可以申请豁免审查。 但风控办、法律事务总部认为不属豁免范围的,应重新办理法律审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除 合同审批单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应留存法律事务总部和合同审查部门存档): 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批单(见附表); 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项目简要说明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资信状况;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是否与我方当事人承诺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 有关文件的真 实性;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体、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对我方有利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程度等;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查的程序为: 经办人员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准备好材料后 ,由部门领导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合同的性质按不同的程序处理,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及非标准合同先送交风险控制办审查评估,然后再提交法律事务总部审查;其它合同经风险控制办审查评估后,不必再经法律事务总部审查。 法律审查人员接到待审合同材料后,填写本部门法律意见处理单,审慎审阅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8 页 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 ,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法律事务总部负责人审批。 法律事务总部秘书将有关合同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处理单复印留底后,交与经办部门签收。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进行合同审查时可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参加有关谈判或会议,合同经办人员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审查部门对合同审查完毕后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或出具意见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 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