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合同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相关手续,责任与乙方无关。 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因不可抗力和人为损坏等导致电梯有所损失、损害或延误等,责任与乙方无关。 未经乙方有关维保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动或停止正在维保、调试中的电梯,任何人不得启动因有故障而停止的设备,否则,因此产生后果和损失概与乙方无关。 (二)义 务 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现场作业人员人 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电梯困人时,应当在 60 分钟内(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 分钟)抵达现场。 在 维护 保养过程中发现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隐患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必要时配合甲方停止使用该电梯。 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电梯在进行较长时间的维保或调试时,应及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 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 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 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 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图纸、资料交接手续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 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电梯土建工程如井道壁、底坑、井道防水、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等工作; 本合同 各条款 及 本合同 使用说明、附件所列内容之外的项目。 第 十一 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3 ‰ 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约定 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的 维护保养工作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 ,乙方应当 返工,并 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七)因维护保养 工作失误 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八)因维护保养 工作失误 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费用。 第 十二 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 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 守约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 守约方 可以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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