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山东省政府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九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析:增加了劳动者向单位索要工资的途径。 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是请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停止执行,劳动者还应通过仲裁、监查的程序来解决。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协商一致解除。 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案例:张某在试用期内,发现单位不适合自己的发展,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是在试用期间,张某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8 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如果张某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此项表述上有瑕疵,无效劳动合同怎还要解除,此项的目的是说劳动合同虽然是无效的,劳 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有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析:以上六项是指劳动者法定无须提前通知的单方解除权,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相比较减少了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三)、(四)、(五)、(六)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析: 3638 条 主要说明的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法》相比较发生了三大变化。 变化一,增加第三类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如山西黑砖窑);变化二,增加劳动者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 变化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析: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五)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析: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解除或者实行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 单位 某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也不能继续从事原工 作及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在职工医疗期满后 未提前 30天 通知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的 , 是 否 应支付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答:目前国家及山东省对此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文件规定。 08 年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出现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即如果单位不履行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析: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相比较,单位在裁减人员上发生了变化:( 1)增加了在客观需要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目的是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优势企业通过裁员增效。 ( 2)裁减人员的程序放宽了。 ( 3)补充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优先留用三种 人员。 ( 4)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一方面规定单位应通知被裁人员,另一方面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规定更为科学)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因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属于形式上的增加条款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一)、(五)项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优先适用于 39 条,其次优先适用于 42 条,第三,适用于 41 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解析: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相比较,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取消了约定终止的情形, 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解析:劳部发( 1995) 309 号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本法在此基础上强调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至第 35 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此项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性裁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项。 单位不能故意降低劳动者工资,逼迫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注意此项规定的是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不包含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一规定的意图是( 1)解雇劳动者,从人情角度上看,单位给予的补偿,是劳动者为单位付出的一种回报。 ( 2)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消除单位签订短期化劳动合同的动机:解雇合同便利;处于经济考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解析:增加项。 是指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单位不会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合同终止 时劳动者应得到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还新增加了(五)、(六)项即。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山东省政府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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