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1984)(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得因此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 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 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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