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管理标准全集办公室合同管理工作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是使合同失去效力,归于消灭。 它必然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合同解除条件发生后,还须经过一定程序,以避免合同解 除权的滥用。 合同解除原因不同,解除程序也不同。 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即此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解除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既然协商解除是以合同方式进行,故应按合同订立程序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协商解除合同何时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承诺时间为协商解除合同的时间,但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完批准、登记手续日期为合同解除时间。 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解除一致意见时,合同即告解除,而无需再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单方解除是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一方因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消灭。 单方解除以其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条件,此解除权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单方行使解除权时要遵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 ①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解除权自行消灭,当事人再无权解除合同。 ②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的,该解除权自行消灭。 (2)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自通知 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①此通知是否必须为书面的,法律未作规定。 这可视合同订立时的形式要求而定。 可以用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解除通知也可用口头形式。 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应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②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该手续办完之时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③单方解除一般只需通知,合同自行解除,无需经过法院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受的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又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并不是确定违约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因此,确定违约责任时采取的并非过错责任而倾向于严格责任原则,这与以前的合同有所区别。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或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其违约带来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行为。 它既包括违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 规定的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必备条件。 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以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不发生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形态: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拒绝履行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的现象。 迟延履行应为无正当理由。 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如果不 能履行是当事人主观所为,则为拒绝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其主要表现为: (1)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如标的物的规格、品种、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在数量上不适当,包括数量的短缺和增加。 (3)在履行方式和地点上不正确。 (4)违反有关附随义务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中技术图纸的保密义务等。 (5)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积极侵害债权的一种行为,比不适当履行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 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违反约定夹带危险物品等造成的事故等。 加害 给付是不适当履行行为中一种更严重的情形。 事、违约责仸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在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对方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按合同约定内容实际履行。 在当事人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 这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据法律或者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也是违约责任中常见的一种承担方式。 、更换、重作、减价戒退货 作为违反合同的补偿措施,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也属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其适用同样可以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得到有效的恢复。 此种方式适用于以物为标的的非金钱债务中。 三、免责亊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这些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统称为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即为免责事由的情形之一。 (1)丌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 所无法抗拒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不可抗力应是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事由,但对不可抗力各国有不同理解。 (2)丌可抗力的范围 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范围做了概括性规定,具体包括: ①自然灾害。 ②政府某些行为。 如在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政府颁布禁止规定或宣布战争等。 ③社会异常事件。 如发生政变、骚乱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免除债务人的责任。 根据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全部免除其责任,也可部分免除其责任。 此种责任包括强制履行 、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一切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是在当事人延迟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免除责任,其仍应按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履行。 发生不可抗力虽可以免除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若不及时通知对方,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仍应承担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除应及时行使通知义务外,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 合同期限及有关机构 均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节 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和预防 合同纠纷,又称合同的争议。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负责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不同看法。 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意见分歧。 对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哪一方负责和该负多少责任而发生的意见分歧。 合同依法 订立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但是,由于下列原因在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纠纷: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虽然具有简便、迅速和易行等优点,但缺点是口说无凭,不易分清是非和责任,容易产生纠纷。 书面合同虽然比口头合同具有形式复杂和繁琐的所谓缺点,但有凭有据,举证方便,不易发生纠纷。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内容选择合同订立形式,才可以避免发生纠纷。 不同行为的合同,具有不同形式,在 订立合同时更要注意选择合同订立的形式。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 在订立建设施工合同时,就要根据工程大小,工期长短,造价的高低,涉及其他各种因素多少,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如对工期周期长、造价高,涉及其他各种因素多的工程,选择了固定价格合同,就会因在履行过程产生各种变化,而这些变化又是承包商难以承受的,从而会造成合同纠纷。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还规定:这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也就是说这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主体资格。 除了基本主体资格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对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也是企业法人的具体主体资格。 对经营不同行业的企业还有特殊的主体资格的 规定。 如《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规定: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特别强调了这些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等级,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等级”就是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主体资格的特殊规定。 但是,当前一些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等级承包工程,造成主体资格不合法,这种无效合同,如果履行就会产生严重的 纠纷和不良后果。 因此,在工程招标或非招标工程发包前,一定要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或后审,以预防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法。 ,约定丌明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引起纠纷是相当普遍现象,也是造成合同纠纷最常见、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 当前,一些缺乏合同意识和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人或单位,在谈判或签订合同时,认为合同条款太多、繁琐,从而造成合同缺款少项;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约定,不具体、不明确。 从而导致履行合同中的纠纷。 例如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时,选择了 固定价格形式,在相应价格条款内,只约定了合同价格采取固定价格,即通常所谓的合同价格“一次包死”,但不约定“包死”范围,也就是承包方承担风险有多大范围;也不约定按合同报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承包商风险费用,这种签订合同的方法,就是只有原则约定,缺乏具体内容,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一旦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承包商难于承受的变化情况,就会产生纠纷。 为了防止这类纠纷,就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要仔细推敲,认真约定,需要具体内容的,一定要尽量具体完善。 前面已经讲过,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 人,一经签订,他们之间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是法律关系,他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受法律约束。 但是当前一些合同当事人,对这种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清楚,法制观念淡薄,或因为其他原因,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不严肃,导致合同纠纷不断发生。 例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资质、业绩、信用、信誉等还不是十分了解,就匆忙将工程发包,并予签订合同;或者是承包人对工程发包人的建设资金是否完全落实,还不十分清楚,就草率的承接工程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以上这种匆忙草率签约,就会给合同埋下了纠纷种子。 乏违约具体责仸 《合同法》第七章对合同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就是说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一项违约事件,除要求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具体约定出现这一违约事件,违约方要支付若干金额的违约金,金额要具体,如果没有具体金额约定,一旦出现违约的事件,就会对违约方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而产生纠纷。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只约定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竣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每延误一天,应支付给对方多少违约金,一旦发生这种延误,就可能造成双方在支付 违约金多少上产生纠纷。 因此,在双方或多方强调合同违约条件时,不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违约责任,做出具体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绝大多数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为了预防或避免合同纠纷,就要求当事人不断提高合同意识,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克服签订合同时容易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以内。 但是,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 事、合同纠纷的和解不调解 《合同法》和《仲裁 法》,都对合同纠纷,有可以和解或调解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调解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从上面这些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纠纷是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的。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的一种方式。 (2)和解的特征 ①和解是双方在自愿、友好、互谅的基础上进行的 它没有第三方介入,不伤双方的感情,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也能自觉遵守。 ②和解的方式和程序十分灵活 和解解决争议不像仲裁、诉讼那样有确定的方式和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多种方式进行磋商,以使争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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