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除、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二)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的。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 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八条 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 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 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 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合同协议(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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