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业集团权属公司经营者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董事 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权属公司经营者提名方案;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对权属公司经营者候选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审阅提名方案,并出示意见;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提名方案,并形成集团公司关于权属公司总经理提名方案的决议;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根据集团公司决议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进行表决。 集团公司副总裁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和副总裁)不得兼任权属公司经营者。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集团公司董事(含董事会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权属公司经营者。 权属公司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 该权属公司经营者: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所在公司总经理; 对现有权属公司,该条条款视权属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权属公司经营者由权属公司董事会进行任命,任命书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考核和激励 权属公司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评价结果对总经理进行考核,考核和激励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核通过之后,由权属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权属公司董事或权属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对权属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评价结果提出总经理考核和激励方案;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转交考核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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