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理论与务实优秀论文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章和规范性文件。 核心是要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 二、执法监督职能的强化。 目前的行政执法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多头重复执法与相互扯皮推诿并存 ,工作人员执法水平低下与滥用权力并存;二是行政执法的力度急待加强。 由于一些群众出于不同的利益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正常的执法活动和案件查处往往被投诉为影响和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政执法难度客观加大,执法部门有畏难情绪,有的放弃监管职责,矛盾突出时就开展一次运动式的集中整治。 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加强监督,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执法。 与其他各种监督相比,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最直接最有效,为使层级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地方政府明确赋予了法制机构执法监督职能。 代表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予以监督,是法制机构的重要职责。 从各地情况来看,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的极不平衡,整体上不尽如人意。 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诸如执法主体确认公告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文件前置审查与事后备案制度、执法责任等制度,但是由于多种因素,这些制度执行的不够好,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有法不依的危害远甚于无法可依,法制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发挥法制监督职能,并使之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工作重点。 在市、县(区)两级,执法活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最为密切,大量的许可、处罚、收费、 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利益,执法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更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 三、日益凸现的法律顾问职能。 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的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处理的涉法事务也日渐增多。 企望政府领导成为法律专家是不现实的,要有效地提高依法决策的水平,正确处理政 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而超脱的专业机构为政府领导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长期以来,作为领导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以及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解决民事纠纷等领域积极发挥了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政府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事务和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法律素养和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有鉴于此,国务院 20xx 年 9 月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中, 20xx 年 3 月在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将法制机构重新定位为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这一表 述正式将“法律顾问”的职能赋予了政府法制机构,意味着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责任的增强,意味着工作量的大大增加。 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绝不仅仅限于办理政府日常的法律事务,其工作领域十分广阔: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从严格意义上说,政府的所有行政决策,法制机构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做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0 页 共 74 页 出行政许可、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要由法制机构出具法律意见;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交法制机构统一 审核;政府各位领导处理涉法事务,要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 由此可见,法制机构顾问职能的履行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能否合法行政。 因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分析本地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有关法律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及时出具法律意见,是今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必须着力完成的工作。 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近年来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实现依法执政,更是将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这既为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良机,同时又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纲要》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六条基本要求,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七个方面的目标。 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方方面面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而不仅仅是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应当把依法行政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依法行政统揽工作的全局。 作为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进行综合协调。 作为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综合性强,地位相对超脱,除了做好立法、执法监督和复议 应诉等日常工作以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经验交流。 要拟定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强指导、督促和考评;要加强对依法行政进程中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总结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经验,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实施质量效益型管理 经营执法工作 合肥市公安局 李美平 当前,公安执法被摆到了一个十分显著的位置。 在公安机关外部,社会舆论对公安执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而公安执法的过失、过错,以及公安本身对这些过失、过错的态度和反应更是倍受瞩目;在公安机关内部,从公安部到市局、分局,甚至到每个派出所、每名民警也都对执法问题保持了相当的敏感,针对执法问题发布的警令、政令及规范大量出现,对执法的监督检查也成了民警需要面对的一项日常工作。 这些事实印证了当前的公安工作正在执法思想和观念上进行了一场新的革命。 一、观念的更新是开创公安执法新局面的先导 从宏观上看,更新执法思想观念就是要在坚持和发扬正确的执法思想观念的基础上,坚决抛弃那些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 意愿的错误执法观念;就是解决重打击、轻保护,重监管、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整形、轻行政等问题;牢固树立严格守法、保障人权、接受监督、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的观念。 这种观念要植根于每名民警的思想中,体现在所有执法活动及每个执法环节上。 周永康部长提出在执法思想观念上进行一场革命,我认为,执法思想观念的革命,不仅仅是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1 页 共 74 页 依靠各级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决策,还要全警动员,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 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周礼明在多次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解决执法问题,要坚持上下结合的原则。 因此,我们必须结合自身工 作特点和区域特点从提高执法质量的具体方式,方法上加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就目前的执法工作而言,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执法过于粗放的问题。 例如,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客观上有 5 个要点,但工作中,我们可能只做了 2 个,缺了 3 个,好一点的可能做到 4 个,完全齐备的执法不多。 诚然,民警的法律素养、工作水平是一个制约执法质量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因此,不能单纯地强调执法民警的水平不高、能力不足,还要从管理层面上加以研究。 这里我试着借用企业质量管理上的一个观点,那就是要经营我们的执法工作,实施质量效益型管理。 字典 上解释,经营是指计划、调度和管理。 在计划的环节,需要解决的是一个对执法对象和执法者本身状况者的清晰了解,要预见到执法中可能面临的多种局面;在调度的环节,就是要运用合理的程序,安排适当的警力,确定工作方法,取得最大的效益;最后是管理,也就是要确立一个科学的执法评价方法,以检验我们的执法行为。 例如:国内知名的“海尔”集团,始终坚持“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的质量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机制,促使员工对待产品质量“一次就做对”,谨记“有缺陷的产品是废品”、“第一是质量、第二是质量、第三还是质量”的信条,形成了 “质量是我们的传统,也是我们的未来”的企业理念,因此产生了很好的效益。 这里就体现了一个辨证关系,一个好的观念的产生,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行政机关,其来源只能是科学的管理,而不是简单的说教。 相比之下,企业的绩效比我们更容易量化,行政机关的经营管理难度更大,但当前的执法形势要求我们不能不把注意力集中到改善执法的经营管理这条必经之路上。 客观地说,过去的公安工作受一些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对执法活动的管理上存在许多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的地方,正象“病去如抽丝”,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可以感受到 ,现在从公安部到省厅、市局已经或正在颁布一系列的警令、政令来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 体现了决策层应时而动、与时俱进的态度。 基层普遍感到了压力,还有个别单位领导甚至感到不理解,怨天忧人,牢骚满腹“法制(执法)检查,把我们都累死了”我们说,改变的过程往往是痛苦的,既然工作中有不足并需要改变已成为共识,就要克服畏难心理和暂时的不便,同时也必须耐心去经历一个不可能一步到位、伴随一定曲折的改变过程,用积极的心态去迎接挑战,这个观念的转变是我们改变执法现状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正确处理执法的几个关系,选定提高执法水平的切入 点 公安执法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客观地说,极少有执法人员主观上“不想”好好执法,绝大多数、或者说主流还是一个“不会”好好执法的因素在作怪;同时,必须看到执法活动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得完美无缺实属不易。 因此,经营执法,提出执法质量,必须要研究并抓住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解决突出矛盾,选择最急需解决的方面为切入点。 集中力量首先加以改善。 结合基层工作的特点,我认为当前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执法质量与执法效益的关系 古人云“十年磨一剑”,是用来说明慢功出细活的道 理。 现在的执法也是这样,高质量的案件往往与警力与时间成正比。 这样的状况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社会的需求。 目前,提高执法质量已是执法民警的一项中心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引起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执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12 页 共 74 页 法民警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工作中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一些执法人员怕执法,特别是怕一些复杂的执法。 如:发生一起打架的治安案件,当事双方如果说的一样了还好说,一旦说法不一致,或者截然相反,一些执法民警就不知所从了,最后把主意打在了调解或建议去法院自诉上,如果当事人非要较真,就只能反复调查,案件一拖再拖不做出处理,即使最终做出处理,也 是时过镜迁,引起当事人不满意,带来消极的社会影响。 即使处理是公正的,但迟来的公正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进一步讲,没有效率的高“质量”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 合肥市公安局推出的“五十条措施”中对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限做出了规定,无疑对提高办案效率做了进一步的强化。 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研究提高效率的问题。 再举“十年磨一剑”的例子,在铁器时代,要想磨出一把好剑,确实需要很长时间,原因在于当时人们不掌握先进的方法,没有高效的工具,可今天我们用精密的仪器、组织优秀的技工,几分钟就能出一个。 因此,执法的质量 与效率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实现“双赢”的目的必须从研究工作方法入手。 实际办案中,研究提高执法效率的方法,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加快办案速度仍然是第一位的。 但是,这里我们讲经营执法,要谈的是一个办案活动组织的问题。 在办案实际中,一些大的案件,侦破时往往能有健全的组织,有各级领导坐镇指挥、各职能部门参谋规划,承办人分工明确,案件办起来效率就高;但是反观一些“小”的案件,特别是一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情况就不同了,接办民警往往就是一个人、两个人。 有的案子在案发初期不向领导汇报,或者虽然向领导汇报,也不深入地 分析和研究案情,本着尽快息诉的角度去应付,案子能调解则调解,调不了再多取一些证,能处理了则已,处理不了就成了未结的疑难案件挂起来了之。 这样的办案过程体现不出一个办案的组织,而是一种放任、粗放式的执法。 在执法的组织上,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按程序办案。 要有组织地办案,就要有一个组织原则,这个原则是什么。 就是我们的办案程序。 在程序问题上,比较突出的是不规范,有的案件是不履行法定的程序、有的案件是履行的方式不正确或不完全,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我们在执法的组织上尚有很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 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市 局的“五十条措施”,行风评议已经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将会比较明显地感受到压力,我们要应对这种形势,做到执法工作质量与效率并举,首要的任务还是要从规范自身的工作入手。 (二)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现在我们的工作中,有一种把执法与服务对立的错误倾向,产生这种倾向的原因在于我们在认识执法和认识服务时抱着一种陈旧的态度,片面地认为我们的执法是为了打击坏人,在这个场景下怎能和颜悦色,即使对证人、对被害人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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