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锡矿山项目法律组尽职调查报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8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湘环 [娄 ]字第 [032]号), 锡矿山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xx 年 12 月 28 日止。 但是,该许可证登记的排放单位仍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 公司” 根据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和锡矿山安环部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 二氧化硫 的排放,目前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的环保标准。 此外,锡矿山关于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项目已经立项。 根据冷水江市环境保护局相关人员的介绍,锡矿山 1996 年曾因尾沙的污染问题受行政处罚,但最近 5 年内未再因环保问题受处罚。 锡矿山的排污费为 115万元 /年,不存在欠缴排污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湘安矿证 [20xx直 ]字 10 号、 11 号),锡矿山南矿、北矿已于 20xx 年 12 月 8 日分别取得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非煤矿)》。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锡矿山矿务局可生产烧碱、液氯、盐酸、三氯化铝、双氧水、硫酸、五氧化二锑等产品。 需提请注意的是: 1) 该许可证有效期已至 20xx 年 5 月 31 日止。 2) 根据该许可证的说明,获证企业变更名称的,需提出变更申请。 但该许可证记载的获证企业仍为“锡矿山矿务局”,尚未变更为“ 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 3) 根据该许可证的说明,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但该许可证仅显示了锡矿山 1999 年度的年检记录。 根据锡矿山提供的资料 及其安环部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已建立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锡矿山近 3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锡矿山北矿破产事宜 1)北矿基本情况 根据锡矿山北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北矿破产工作负责人的介绍,锡矿山北矿拟进行政策性破产。 北矿原为锡矿山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为进行政策性破产,北矿于 20xx 年 10 月 18 日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376万元,其股东及股比为:锡矿山以固定产出资 万元,持股 98%;冷水江锡矿山工业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 万元,持股 2%。 2)破产审批 SINOBRIDGE LAW FIRM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9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同意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丰山铜矿等 21 户有色金属企业破产项目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 [20xx]26 号),同意北矿办理申请破产手续。 此外,北矿破产工作的负责人介绍,锡矿山北炼厂也拟纳入政策性破产,但目前尚未启动破产申请程序。 3)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 北矿破产所需的破产清算费用约为 38,800 万元,目前破产费用的拨付正在报财政部审批,锡矿山预计 20xx 年 7 月能通过财政部审批。 北矿破产申请安置的职工为 3011 人,初步 安置方案为:提前退休 1000 人、提前退养 100 人、买断工龄 160 人、辅业剥离 230 人、医院分离 300 人、机械厂分离 160 人、运输总队分离 200 人,其余人员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由锡矿山继续聘用。 北矿另有 1525 名混岗集体工不作安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锡矿山董事长介绍,北矿破产拨付的职工安置费用约 10,000 万元将征求职工意见后或发放给职工、或直接转为职工对锡矿山的投资,将锡矿山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 4)破产债权 北矿破产涉及的债权主要包括:职工工资 5,000 多万元和锡矿山债权 5,000多万元。 北矿 破产后,锡矿山 5,000 多万元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5)主辅分离和破产后财产的处理 北矿破产涉及的辅业分离和剥离方案为:锡矿山公安分局已移交给地方,一中、二中、三中地方已同意移交,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费用从财政拨付的破产费用中列支。 中心医院、机械厂、运输公司拟改制为独立法人,通过职工持股的方式自主经营。 锡矿山拟在北矿破产后购买北矿剩余资产,继续开采和生产经营。 二、 合作方案的选择及法律评价 贵司对锡矿山增资扩股 根据锡矿山董事长的介绍,锡矿山比较倾向于此方案,其具体设想为:贵司根据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 对其增资扩股(锡矿山方面委托的资产评估结果将于20xx 年 7 月提供,预计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为 35,000 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锡矿山北矿职工以北矿破产拨付的职工安置费用约 10,000 万元作为对锡矿山的投资。 此外,锡矿山正在向湖南省政府申请从锡矿山资产中量化约 8,000 万元给锡矿山北矿以外的职工,作为对职工的身份置换补偿,前述资金也作为职工对锡矿山的投资。 通过贵司的增资扩股和职工投入,将锡矿山改制为产权主体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SINOBRIDGE LAW FIRM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10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锡矿山方面比较认可此方案,如实施此方案较易获 得锡矿山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2) 操作程序较为简单,经锡矿山股东会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根据资产评估值对锡矿山增资扩股。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1) 锡矿山净资产评估值为 35,000 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评估的价值。 但锡矿山目前的土地使用权绝大部分为划拨取得,如贵司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对其增资扩股,则锡矿山目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转为出让取得或转为国家对锡矿山的投资,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2) 锡矿山拟采取职工持股模式改制,但根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 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民办函 [20xx]110 号) ,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故如锡矿山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此外,锡矿山职工人数较多,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 50 人,且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如锡矿山职工直接持股或通过公司持股需依法确定持股主体,使之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和对外投资的要求。 3) 锡矿山北矿正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但北矿实际并未按独立法人资格的模式运作,且北矿的职工均与锡矿山直接签订 劳动合同。 如北矿破产的职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影响锡矿山的生产经营及贵司与锡矿山的合作。 4) 根据《公司法》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锡矿山现有股东对增资有优先认购权。 5) 根据《公司法》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锡矿山增资事项需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 锡矿山主辅分离改制后贵司再对其增资扩股 鉴于方案 1 涉及的职工持股和北矿破产问题较复杂,本所律师建议可以考虑贵司仅对主辅分离和改制后的锡矿山进行增资扩股。 具体设想为: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xx]859 号)的规定,锡矿山将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资产等“三类资产”分立为新公司,锡矿山职工对新公司增资扩股,将新公司改制为职工持股企业,贵司根据分立后锡矿山的资产评估值对锡矿山进行增资扩股。 此方案的优点在于: 1) 锡矿山分立后将不再直接涉及北矿破产和职工持股问题,北矿破产和职工持股事宜转由新公司承担,贵司的投资风险将降低。 2) 锡矿山分立后主业将更突出,不再承担社会职能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3)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后新设的公司SINOBRIDGE LAW FIRM 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11 可以依法享受三年免税、资产核销、保留划拨 土地使用权、改制成本列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实施此方案,建议考虑以下法律问题: 1) 此方案涉及企业分立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分立的法律程序,则贵司对锡矿山增资扩股的时间将相应顺延。 2) 锡矿山、地方政府及锡矿山的债权人可能不认可此方案。 3) 分立后的新公司亦应具有一定的优质资产和盈利能力,否则职工持股难以实施。 4) 锡矿山可能承担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5)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锡矿山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立和增资事项均需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且锡矿山现有股东对 增资有优先认购权。 6) 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五矿锡矿山项目法律组尽职调查报告(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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