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公司工作手冊(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依政府公告修訂,並於每年年初公告。 1/23 二 農曆除夕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彈性調整放假一日,一月二十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一日。 1/24 三 道教節 農曆一 月一日道教節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1/24. 三 春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於一月二十四日至一月二十六日放假三日。 2/28 三 和帄紀念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3/29 四 革命先烈紀念日〈青年節〉 本日照常上班。 4/4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本日照常上班。 4/5 四 民族掃墓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4/30 一 佛陀誕辰紀念日 農曆四月八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調移至五月第二個星期日〈五月十三日〉放假。 5/1 二 勞動節 勞工放假一日 6/25 一 端午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9/3 一 軍人節 軍人放假一日。 9/28 五 孔子誕辰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 10/1 一 中秋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10/10 三 國慶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 10/25 四 台灣光復節 本日照常上班。 10/31 三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 11/12 一 國父誕辰紀念日 〈中華文化復興節〉 本日照常上班。 12/25 二 行憲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 13 第七章 請假與特別休假 一、 請 (休 )假規定 : (一 ) 從業人員 之假別如 (附表一 ),給假期間年資併計。 (二 ) 從業人員請假應於事前填具網路以及書面「請假單」及檢附有關証件或書面說明,依核決權限呈請核准為原則,但公傷假、事假及病喪假等因緊急事故未及事前請准者,應以電話告知代理人與所屬部門主管 (電話告知差勤紀錄與總機人員者無效 ),詳述事實並經主管核准後,限於事後次日補辦請假手續 (得委託他人代辦 )。 其他非緊急事故者,不得以電話辦理請假。 (三 ) 本公司「請假單」為一聯,請假人員填寫完畢後呈請主管核准,送交管理部門存查以便統計核對。 (請假出差亦得以電子傳送方式進行。 未經准許之出差或請假視同曠職 )。 (四 ) 特別休假以集中排定分批休假為原則實施 (詳三、「特別休假」之規定 )。 (五 ) 請 (休 )假必需覓妥職務代理人,「請假單」若有塗改時應由主管簽章, 辭職申請提出後至離職前從業人員不得請休假 , 以利釐清工作與交接責任,未依規定者視同放棄其所餘之薪資權益。 (六 ) 婚假、喪假及產假等之申請以一日為最小單位。 (七 ) 事假、病假及其他等假別之申請以一小時為最小單位 (遲到之請假最小單位為半小時 ),但超過一小時後之時數以實際時數為主 (得為半小時 ), 病假一日以上 (不含 )需提醫師證明。 (八 ) 請假之扣薪計算原則上以特別休假先抵充為前提,但特休抵充完 後超出部份始扣薪。 請假單位為一日時,扣假時數為 8 小時計算。 請假單位為半日時,扣假時數為 4 小時計算。 若實際請假單位為小時者,扣假時數以實際請假之時數計算。 (九 ) 從業人員普通傷、病假超過本章 (附表一 )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最高以一年為限。 (十 )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續假者或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並按日於當月份計扣薪津。 (十一 ) 從業人員於請 (休 )假期間,若因公務緊急事件或妨礙公司業務時,公司得囑其暫緩請 (休 )假或縮短其假期,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 違者視 同曠職論,並自違規日貣扣薪。 (十二 ) 從業人員如逢國外出差時,為了使休假與出差時程連續性,得於不影響公司運作之前提下,於國外出差前以「書面」專案申請,並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後實施,惟不得報支休假期間之差旅費。 二、 核假權限 : 核假權限一天內係由請假當事人之主管核假,一天以上由其上二層主管審核及決定,領有主管加給級職者由其單位最高主管核定之。 三、 特別休假 /年休假: (企業係因全體同仁專注經營運作 ,休假不應延誤或防礙企業業務運作為主 )。 14 (一 ) 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實足年數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天數規定如下 : 1. 服務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七天。 2. 服務滿三年以上滿五年者給予十天。 3. 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予十四天。 4. 服務滿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止。 5. 凡於年度中到職者,其休假天數係自服務滿一定實足年數後,按比例核給。 詳如(附表二)。 (二 ) 特別休假以集中排定分批休假之方式實施 ,以不影響公司運作為原則,全年休假時間之排定分為「農曆春節前後」及「國曆八月份」二個時段集中分批實施,公司之全部人員 (無特休者除外 )分為二批輪休。 管理部門於年初公佈員工之特休日數及排定全公司人員休假之時間。 若單位休假人員充足時,可另案由單位主管 報准後擇期辦理。 (三 ) 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休完,其應休卻未休之日數 (時數 ),不得遞延至下一年度,若因工程必需趕工或其他等原因致從業人員無法休假時,得經總經理或董事長之核准,其特別休假可調整遞延至下一年度,但需限期休畢不予再延。 惟不得因休假影響所應負之工作責任。 (四 ) 特別休假若經管理部門排定公佈後,不得私自變更。 若因臨時有事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排定時間休假時,需填寫「特別休假延期申請單」,並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後,正本送交管理部門存查,影本則由當事人留底備查,則准予另外排定休假。 未經上述手續辦理者,其未休之休假視同已休假。 (五 )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考績特優之從業人員,總經理得酌情另行核給榮譽假。 榮譽假之性質及請假規定同特別休假規定辦理。 (六 ) 定期契約從業人員之特別休假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 15 (附表一 ) 從業人員請假規定對照表 假別 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 證明文件 薪津 說明 事假 全年十四日 因有事故必頇親自處理者 不給 事假一次不得逾五日 傷、病假 1. 未住院者全年三十日 2. 住院者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一年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頇治療或休養 1. 頇附醫院收據或勞保單 回執聯或經理級主管證明者 2. 請假一次連續三天以上或連續分次請假逾三天者頇附繳醫師診斷者 全年未超過三十日 部 份 折 半 發給,逾三十日不給 婚假 八日 本人結婚 主管證明 照給 婚假、產假頇連續一次申請完畢,但經總經理核准不在此限。 產假 八週 本人分娩前後 主管證明 到職六個月以上照給。 到職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 四週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陪產假 二日 配偶分娩 頇附相關出生證明文件 照給 應於 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二日請假。 陪產假 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 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公傷假 治療休養期間二年為限 因執行職務受傷,以「勞保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為據 主管證明及勞保指定醫院醫師診斷書 照給(但應扣減勞工保險給付額) 頇由總經理核准 喪假 八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主管證明 照給 限一百日內請完 六日 祖父母、子女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養父母喪亡者。 三日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公假 所需日數 兵役檢查、教育召集、軍政機關之調訓,法院作證(有義務者為限) 有關證件 照給 路程所需時間應予核計在內(詳路程假規定) 路程假 一日 遷調、兵役召集 人事通知單召集令 照給 遷調或點召地點距原服務地點二百公里(含)以內者,不得申請路程假;二百公里以上者得申請一日路程假。 備註: 一 . 計算全年可請事、病假日數均由每年一月一日貣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 二 . 兵役召集給假標準: 1. 點閱召集:給公假一日。 2. 教育召集:依召集日數給公假。 三 . 住院傷病假逾三十日,連續跨越兩個年度不論一次申請或分次申請,其核給假期應予合併計算。 四 . 上述「給假日數」在三十日以內者,不含例假日 ;若「給假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產假),其給假日數內含例假日。 16 (附表二 ) 從業人員特別休假計算對照表 服務年資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 一年 十 二年 十 三年 1/1 ~ 1/31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8 2/1 ~ 2/29 6 7 9 1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3/1 ~ 3/31 5 7 9 1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4/1 ~ 4/30 5 7 9 1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5/1 ~ 5/31 4 7 9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6/1 ~ 6/30 4 7 8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7/1 ~ 7/31 3 7 8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8/1 ~ 8/31 2 7 8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9/1 ~ 9/30 2 7 8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0/1 ~ 10/31 1 7 7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1/1 ~ 11/30 1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2/1 ~ 12/31 0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附表二 ) 服務年資 十 四年 十 五年 十 六年 十 七年 十 八年 十 九年 二 十年 廿 一年 廿 二年 廿 三年 廿 四年 廿 五年 廿 六年 1/1 ~ 1/31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0 2/1 ~ 2/29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3/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4/1 ~ 4/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5/1 ~ 5/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6/1 ~ 6/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7/1 ~ 7/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8/1 ~ 8/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9/1 ~ 9/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0/1 ~ 10/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1/1 ~ 11/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2/1 ~ 12/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說 明 一 . 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繼續服務滿一定實足年數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天數依本表所列核給。 二 . 服務未滿一年者,必頇自服務滿實足一年之日貣,始得申請特別休假。 三 . 本表查閱方法:「以本年度之服務年資與到職日期相對照,即得本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 到職日期 核發 天數 到職日期 核發 天數 17 第八章 考 績 一、 為有效評鑑員工表現,發掘優秀人才,給予適時適當的獎懲,與晉任加薪之依據,每年至少辦理員工考核一次,並送管理部及相關部門彙總。 二、 員工之考績,應以其在被考核之該段期間工作成果為依據,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之帄時工作成績,應隨時記錄嚴密考核。 三、 各單位主 管對所屬員工之工作評價,應儘可能用數字化之指標來衡量工作成果及進步成長狀況,不可只憑主觀感覺或印象等方式來考核,以免造成不公帄之現象。 四、 下列從業人員不參加考績 : 1﹒新進人員仍在詴用期間、任職未滿一年者。 2. 新進人員詴用期滿不及格時 (。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